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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目录》调整变化与对策

2015-4-1 15:49:48      点击:

          2015年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质检总局等十个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并颁布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5月1日将正式实施。这是自2011年12月1日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以来颁布的最重要的文件之一,也是2002年以来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管理范畴进行的又一次重要调整。上海浦江检验检疫局及时组织业务一线检验监管人员进行认真研读,领会公告的重要精神,相关业务骨干对照新旧《目录》进行比对,结合该《目录》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及时宣贯,为后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0号)要求打下坚实基础。

  几个突出特点

  更新整合。从框架上看,新《目录》将原先我国关于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的两大名录(目录)进行了整合,在新《目录》中同时体现。新《目录》正式实施后,原《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和《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年第2号)同时废止。

  国际接轨。从定义上看,新《目录》延续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对危险化学品的定义,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与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接轨。在分类上,新《目录》也摒弃原有的按照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的传统分类方式,深入贯彻GHS理念,将危险特性分为16类物理危害、10类健康危害和3类环境危害。

  推陈出新。从细节上看,新《目录》的结构发生较大改动。一方面删除了原先表中的“危险货物编号”和“UN号”两栏,另一方面增加了“序号”、“CAS号”和“备注”三栏。

  “危险货物编号”由于编号规则的废止已经不再使用;而“UN号”虽能提供一种简单快速的识别某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的方法,但由于危险性分类标准和UN编号等技术内容每2年将进行一次修订,且不少“UN编号”与危险化学品品名对应关系不强;因此,上述两列内容在新《目录》中予以删除。

  “序号”是新《目录》给收入其中的危险化学品的一个顺序号,并按“品名”汉字的汉语拼音排序,对于同一品名不同浓度的危险化学品共用一个顺序号;“CAS号”全称为“化学物质登录号”,由一组数字组成,唯一对应一种物质,类似于化合物的“身份证”。新《目录》引入了CAS号能实现危险化学品对应关系的唯一性,也有利于一线检验检疫人员查找相关危险化学品信息;“备注”中标注“剧毒”,进一步将剧毒化学品明显标注与区分。

  明减实增。新《目录》共计有 2828 个序号(含148个剧毒化学品),2998个品名,较2002年版《危化名录》减少了836个品名,其中有1942个品名和原名录相同,1056个品名不在原名录中。从化学品数量上而言,新《目录》数量从表面上看明显减少,一方面删除了危险性较低或者有争议的产品,例如活性碳等,另一方面对删除了不少混合物条目,将原《目录》中多数含有易燃溶剂的危险化学品统一归属到序号 2828(闭杯闪点不高于 60℃的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这一开放性条目下,更显合理。同时,由于不少危险化学品首次纳入到新《目录》中,实际上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更加全面与严格。

  制定应对措施

  要深刻领会《目录》调整的重要意义,熟悉新《目录》调整内容,理清管理思路,明确要求,提升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成效。

  一是加强企业宣贯,落实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体责任。结合新《目录》,梳理生产、经营、使用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原辅材料是否纳入管理范畴,及时对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安全数据单等内容进行修订,提升企业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意识。

  二是做好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技术帮扶工作。加强与上海局原材料中心的沟通协作,开展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分类鉴别,对以往“涉危非危”的化学品,在《目录》调整后应重点关注加强判别筛查。

  三是进一步落实《目录》管理,加强告知。对《目录》内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不论其是否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企业均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出口。同时,检验检疫部门也应提前准备,做好新商品的开检工作。


来源:中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