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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生活噪音”究竟归谁管?

2014-6-10 13:39:37      点击:

临河区城管综合执法局:只管沿街流动摊点使用喇叭、音响其他的不在监管范围


职能上这样划分,是不是意味着社会生活噪音就归城管管理?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
记者在临河区城管综合执法局见到一份《巴彦淖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方案》的文件,文件写明:执法机构的主要职能……(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记者提出:城管部门是否负起了责任?该局法制办主任李茂荣介绍,关于社会生活噪音,他们现在只监管沿街流动摊点使用喇叭、音响招揽生意的行为,其他的不在监管范围。
记者询问原因,李茂荣介绍,关于职能的划分,是在2004年,之后,国家出台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其中第58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所以这个事由公安机关负责。


临河区公安局:社会生活噪音由公安机关监管环保部门配合监测才有处罚依据


记者联系了临河区公安局,终于“锁定目标”,社会生活噪音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管。
临河区公安局副局长张万芳介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中的确有规定,如花都公园这样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居民可拨打110报警,辖区派出所民警会去现场予以警告,若不改正,民警可处经营业主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张万芳介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明确规定了各单位、部门的职能权限,公共场合的噪声分贝是否超过国家要求的标准,得由环保部门配合监测,然后才有处罚依据;也就是说,分贝没超过国家标准的,公安机关也无法进行处罚。 (黄河晚报记者 高杰 李博)


相关链接

关于社会生活噪音的法律条文

关于社会生活噪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明确规定。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四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

类别 昼间 夜间
0类 50分贝 40分贝
1类 55分贝 45分贝
2类 60分贝 50分贝
3类 65分贝 55分贝
4类 70分贝 55分贝


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分贝执行。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


来源 :黄河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