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间的待遇问题
一、什么是停工留薪
停工留薪的概念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个概念,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的时长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根据伤情来确定。多数省份颁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对应具体伤情,确定停工留薪期长短。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二、如何确定停工留薪期?
关于停工留薪期的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各省、直辖市的地方关于停工留薪期的相关规定,一般由用人单位(如北京市、山东省)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如河北省)、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确定。
工伤治愈或伤情稳定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停工留薪期终止。
工伤人员因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满前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如工伤人员因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要求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当在停工留薪期满前15日内,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
用人单位无异议的,停工留薪期可以适当延长并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用人单位对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工伤人员书面申请之日起7日内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并须提交填写完整的《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表》、工伤认定书复印件、诊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确认申请的,视作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受理申请后可根据需要安排工伤人员接受医疗检查,经鉴定专家面检后作出确认意见,并出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书》。
三、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享受一下待遇:
第一、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这里的原工资福利待遇,按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收入按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规定的统一口径)计算。按此计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计发。
第二、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四、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按因工死亡处理享受全部的工亡待遇;
第五、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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