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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了什么?

2014-9-19 21:46:50      点击:


总量控制,无证不得排污


记者: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作出具体规定,这与之前的相关规定有何区别?


柴发合:现行大气法对总量控制的要求,主要限于空气质量未达标区和“两控区”。总量控制有关规定的局限性导致实施中存在一些问题。


“未达标区和两控区实行总量控制”的现行规定与“全国范围总量控制”的客观形势需要已不相适应。现行大气法中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规定在范围和力度上均不能适应当前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


征求意见稿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县,再由市、县人民政府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排污单位要同时执行国家及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在欧美发达国家,排污许可证是最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是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按照现行大气法的规定,我国大气排污许可证是完成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的手段,适用范围仅限于总量控制区,内容仅包括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核发部门为各级地方政府。因此,有必要在大气法中进一步完善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


征求意见稿确立了相关企事业单位“无证不得排污”的基本规则,详细规定了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申请方式、审批过程,将实施范围从总量控制区扩大到全国,并将发证机关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修改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强调排污许可证是企业合法排污的依据,也是环保部门对企业进行环境监管的法律准绳。排污许可证应当包括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排污口设置、排放方式、监测方案、大气污染防治工艺和设施、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要求、应急措施等内容。


同时,明确排污许可证发放的范围、要求及发证机关。新的排污许可证制度在整合现有排污申报制度的基础上,将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总量控制、达标排放等一系列制度衔接起来。


严控移动源,应对复合型大气污染


记者:征求意见稿为什么专设一章规定各类污染源的防治措施?征求意见稿针对新增污染源特点,在“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章节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涉及机动车等方面。为什么如此重视移动源污染防治?


柴发合:针对当前我国多污染物共存、多污染源叠加的大气污染现状,征求意见稿本着多源监管、全程控制的原则,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要求,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以及其他大气污染源等所有污染源进行监管,从单一污染物控制向多污染物协同控制转变,从末端治理向全过程控制、精细化管理转变。将燃煤、机动车、废气、尘和恶臭等大气污染防治内容合并,形成专门一章,分节规范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内容。


征求意见稿针对燃煤、机动车、工业、扬尘等重点领域进一步强化防治措施,如燃煤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增加了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绿色电力调度等内容;机动车船污染防治方面,增加了鼓励发展公共交通、新生产机动车排放达标评估、油品质量监管、环保召回等制度,并授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高污染车辆禁行区。同时,增加了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和扬尘污染防治以及其他大气污染防治3节。


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面,在可能发生严重雾霾等重污染天气时,增加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的措施;建立了机动车和非道路机械环保召回制度,明确了生产、设计缺陷导致排放超标需要召回;明确了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维修单位的管理和监督要求;参照机动车船污染防治,增加了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境管理。


开展移动源标志管理,对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明确了新生产移动源达标公告要求,明确了新生产移动源监管、检测和在用移动源定期检验要求。


在油品质量方面,明确禁止向车辆销售供非道路机械使用的普通柴油等向机动车船销售劣质燃料的行为,对其他移动源相关机油、油品添加剂等的环保要求也做了规定;鉴于机动车和非道路机械覆盖面广、监管环节多的特点,明确了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公安交通、能源管理等部门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