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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排放宜从量计费

2014-4-18 17:42:22      点击:


        香港环境局近日宣布,7个屋苑将参加由环保署推行的都市固体废物收费试点计划,总共涉及住户约1万户。试点将探索按量、按重、按户的垃圾收费模式,为日后固体废物收费进一步收集意见和积累经验。

  1972年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环境委员会提出污染者负担原则以来,尤其是1987年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明确提出可持续发展定义后,向排放者征收垃圾排放费被普遍接受,很多国家已用法律形式予以推行。研究证明,收费额每提高1%,生活垃圾排放量可降低0.15%左右。

  征收排放费,让排放者为其排放行为付出一定的经济成本,并感知到排放成本的压力,能够促进垃圾源头减量,值得推广。但在笔者看来,在收取垃圾处理费的同时,更应重视征收排放费的方式。排放费对源头减量的促进强度多大、持续多久,与排放费的征收标准和收费计价方式有关。

  目前,垃圾排放费是一种经营服务性费种,计费方式有定额计费和从量计费两种。定额计费为每个排放者每天缴纳固定的排放费,常采用按月按户计费方式;从量计费则要求排放者根据排放的垃圾量缴纳排放费。

  一方面,从量计费比定额计费更能持续促进垃圾源头减量。在定额计费情形下,排放者缴纳的排放费金额与排放量无关,无论如何提高排放费征收标准,只能在征收之初起到源头减量促进作用,待排放者习惯这一征收标准并为此调整好消费支出计划后,便不再能刺激排放者源头减量。换言之,定额计费不能持续促进源头减量,如果要持续促进则需要不断提高排放费的征收标准。从量计费将排放费与排放量(重量或容积)直接挂钩,排放费与排放量正相关,排放量越多缴费越多,体现多排放多付费,有助于持续促进源头减量和增进公平,尤其是从量计价计费使得排放费随着排放量增大而非线性地增加,更有助于持续促进源头减量。

  另一方面,从量计费比定额计费更为公平。定额计费无视排放量的差异,要求排放者缴纳相同金额的排放费,排放少者为排放多者承担部分处理费,并不公平。考虑到一般情况下,越富有越消费,越消费越排放,使得富有者较贫穷者排放更多的废弃物,定额计费实际上在要求贫穷者为富有者超过平均水平的消费付费。征收标准越高,定额计费越不公平,贫穷消费者为富有消费者付费越多,将进一步加大定额计费的不公平性。

  目前,美国、比利时、荷兰、瑞士、德国、芬兰、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实行垃圾从量计费制度,收到了较好的减量效果,比利时埃诺省实施从量计费第一年的生活垃圾填埋量减少了65%,韩国实施生活垃圾按袋收费两年后生活垃圾量减少了37%以上。

  受我国垃圾处理的历史、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认识等因素制约,垃圾收费制度仍未全面实施,从量计费只是刚刚试点,实施城市的垃圾排放费收缴率普遍偏低,排放费征收标准偏低且与处理费脱钩。时至今日,垃圾收费制度仍未充分发挥作用,甚至致使部分人士怀疑收费制度的源头减量作用。

  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尽快实施垃圾从量收费。在实施垃圾从量收费时,要制定合理的排放费征收标准。排放费金额过小以致不能影响到排放者心理和经济承受能力时,不能促进源头减量。只有当征收标准或单价足以影响排放者的消费支出计划时才能促进排放者源头减量。同时,要做好配套监管,防止实施从量计费可能导致的非法倾倒等问题。


来源: 中国环境报

作者: 熊孟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