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S/MSDS/ESDS的区别
SDS
SDS即Safety Data Sheet,安全数据表。SDS主要内容为提供物质或混合物的危害分类,并告知使用人员应当如何安全使用、储存物质,发生意外时该如何应对等,SDS的主要目的帮助使用物质或混合物的人员更好的控制风险。作为供应链信息传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REACH法规实施后,提供并传递SDS已成为物质或混合物供应商的强制义务。根据REACH法规第31条:
1) 当物质或混合物符合危险品分类标准时(根据67/548/EEC, 1999/45/EC或CLP);
2) 符合PBT或vPvB标准时;
3) 或因其他原因被归类为SVHC物质时。
物质或混合物供应商必须向接受方提供SDS,SDS格式需参考REACH法规附件II的要求编写。
CLP(欧盟物质分类、标签与包装法规)法规实施后,对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有了新的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物质SDS中的分类必须同时符合67/548/EEC和CLP的标准,而混合物的SDS的分类可以继续保留旧的分类。也就是说,符合CLP法规要求的SDS必须在分类部分同时提供67 /548/EEC(旧的分类标准)和CLP的分类才是一份合格的SDS。
作为REACH合规的一个重要部分,SDS也是监管的一个重点对象,在2009年5月开始的首次联合执法行动中,已有来自25个国家的1600家公司接受了审查。审查重点在于是否完成了预注册、注册以及是否有合规的SDS。在接下来的第二轮联合执法行动中,企业提供的SDS是否符合CLP也将是一个审查的重点。据瑞旭技术最新得到的消息,在不久前的西班牙执法机构进行REACH符合性审查时,某进口商因为不能提供SDS,也没有进行CLP通报,被迫关闭了4-5家分公司。另外一家位于荷兰的大型公司接到审查通知时,也被要求必须提供符合CLP的SDS。因此,如果企业还没有为自己的产品准备好SDS,或者SDS不符合CLP法规,应及时制作或更新SDS,以备随时的执法检查。
SDS与MSDS的区别
欧盟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11014均采用SDS术语,然而在美国,加拿大、澳洲以及亚洲的许多国家,SDS也被称作MSDS(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两者在供应链上所起的作用完全一致,仅在内容上有一些细微的差别。
在欧盟境内,由于REACH法规强制要求提供SDS,因此所有输往欧盟的产品必须提供SDS,提供MSDS被视为无效;在加拿大、美国、澳洲以及亚洲的一些国家,客户往往要求供应商提供MSDS;中国则要求提供中文版本的MSDS即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2011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强制规定,生产、进口和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提供符合中国GHS标准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ESDS
所谓ESDS,即Extended Safety Data Sheet,扩展的安全数据表,指有暴露场景作为附件的安全数据表。
eSDS的重要性在于,按照REACH法规的规定欧洲下游用户需要遵循eSDS暴露场景部分的操作条件和风险管理措施。如果物质供应商不能提供规范的eSDS,ECHA和欧洲的工业协会都建议下游企业更换能提供标准eSDS的物质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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