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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环境影响怎能缺项?

来源: 2014-5-14 8:36:49      点击: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影响人群健康问题日益凸显。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和管理已成为环境保护工作的一个重点。有专家建议,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应纳入健康影响评价相关内容,以便实现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保障公众健康”的精神和要求。那么,现行环评制度在保障公众健康方面存在哪些不足?如何将环境健康风险纳入环评之中?对此,记者日前采访了多年来从事环境健康研究的北京师范大学环境学院副教授程红光。

  公众将环境与健康问题作为衡量环保工作有效性的事实标准,关注健康效应是未来环评发展的方向

  据统计,“十一五”期间,我国环境与健康事件数量呈加速上升趋势,关于环境与健康问题的文献、媒体报道也逐年上升,2010年较2006年上升了91%。与之相应,公众也日益关注环境健康问题,比如四川什邡钼铜项目、江苏启东排海工程、辽宁大连PX项目、秦皇岛垃圾焚烧厂建设等环境群体性事件,都是源于对健康担忧而引发的。

  “公众日益把环境健康问题看作衡量环境保护工作有效性的事实标准。这对我国当前以污染治理和总量控制为核心的环境管理体制提出了严峻挑战。了解健康风险已经成为公众对环境问题最为迫切的需求,并成为经济发展中主要社会风险。”程红光说。

  据程红光介绍,目前,我国人群居住区周边存在大量可能产生健康风险的企业。

  根据环境保护部前不久公布的《中国人群环境暴露行为模式研究报告(成人卷)》,我国有1.1亿居民住宅周边1公里范围内有石化、炼焦、火力发电等重点关注的排污企业。《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显示,石油加工与炼焦业、化学品原料与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行业三大重点行业中,51.7%的企业周边1公里范围内分布有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主要为居民),1.5万家企业周边分布有居民点。三大重点行业有23%的企业下游5公里有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来水厂取水口及基本农田等保护目标。

  程红光表示,通过我国产业布局就能看到,像日前发生的兰州自来水苯污染、武汉汉江段氨氮超标等事件,将来可能会持续发生。

  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群健康是环境保护的根本任务,也是环境保护立法的出发点和归宿。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应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此外,国家将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有关的疾病。

  因此,专家建议,应尽快建立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制度,并将其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

  程红光强调,随着公众环境意识的不断提高,现行环评制度已经难以破解环评结果与公众环境感受差异之间的矛盾,关注健康效应是未来环评发展的方向。

  “当前,我国的环境管理正在从污染治理向环境质量管理转变,未来将逐步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能力,这种转变无疑对降低环境健康风险非常重要。”程红光指出,环境健康面临的严峻形势已不允许我们等到环境管理实现转型后再予以应对,将健康影响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已成为当务之急。

  受基础数据、评价内容不足等因素的制约,环评制度尚不能适应对公众健康保护的需求

  我国在《环境影响评价法》配套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中,明确将“人群健康”列为评价内容之一。但是,受基础数据、评价内容和公众参与等诸多因素限制,我国在环评过程中并没有真正开展健康影响评价。

  环境健康基础数据缺乏。程红光告诉记者,建设项目环评中,一般都有完整的项目周边环境质量资料,但这对于健康影响评价而言远远不够。健康影响评价需要大量关于不同性别、年龄、地区人群的暴露评估资料,以及正确使用这些资料的技术方法,在这方面我国还十分薄弱,使得健康影响评价的开展缺乏支持。

  环境质量标准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标准覆盖面不够、标准指标偏少、优先污染物名单指标不足等。比如,缺乏生态类环境标准;我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指标只有109项,而美国已达169项;目前,我国空气、土壤优先污染物名单呈空白状态。这些不足都限制了环评的完整性、针对性和科学性。另外,我国环境质量标准的相关基础研究,特别是健康效应部分的基础研究不够,使得环评中对健康影响的评价和分析显得尤为不足。对此,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专门提出,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评价内容较为局限。据介绍,我国目前环评中仍然将空气、土壤、水作为最重要的评价要素,人体健康处于我国环评要素的末端,尚未引起足够重视。从污染因子看,目前建设项目环评和规划环评的重点都是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常规污染物,未能很好地考虑细菌、病毒、寄生虫等生物性污染因子的健康影响。

  卫生防护距离难以解决所有健康问题。程红光强调,计算卫生防护距离的污染物与产生健康效应的污染物之间可能存在不一致,并且有些污染物并非以呼吸道为主要暴露途径,这使得卫生防护距离在考虑健康风险方面存在缺陷。而对于规划层次的环境影响评价来说,则根本没有类似卫生防护距离的概念。

  公众参与机制尚不完整。由于我国环评制度对于公众参与的方式、阶段、人员、效果等没有进行规定,并没有形成公众参与的完整机制,导致许多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和相关信息不能及时、充分、明确地告知公众。公众参与前得到的项目资料简略,尤其缺乏健康影响的基本资料,使得公众难以做出合理的判断。这也是目前有些建设项目虽然通过了环评,却依然受到公众质疑,引发环境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原因。

  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披露环境健康风险信息,对于增强企业社会责任和保护人群健康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在1990年前后开始在环评中纳入环境风险评价,然而当前的风险评价一般只关注突发性环境事故,不能反映累积在环境中的污染物产生的健康风险。”程红光表示,尽管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环境对健康的影响,比如环境质量标准、针对大气和噪声污染影响的卫生防护距离,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尚不能适应对公众健康保护的需求。

  ■ 专家建议

  如何在环评中实施健康风险评价?

  专家简介

  程红光:北京师范大学环境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建议一:针对环评的不同层次,逐步开展健康影响评价工作

  目前,我国环评分为建设项目环评和规划环评两个层次,我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中明确把“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作为评价的主要内容,规划环评具有良好的法律支持,应优先开展健康影响评价工作。在规划环评中,应该从区域开发的优控污染物识别、环境健康风险分区、产业布局的综合环境健康风险等角度讨论环境健康风险问题。

  针对建设项目,应该以解决公众参与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入手,在环评过程中充分公开环境健康风险的相关信息。如果建设项目规模大,所在地区人口密集,虽然环评合格,也要做人群健康本底调查及后评价,以便在若干年后,分析建设项目对健康影响时作对比。如果建设项目与公众健康关系重大,还应做健康影响预断评价及后评价。

  建议二:针对重点区域,开展环境与健康风险预警、监测和后评价

  环境健康相关信息缺乏是开展健康影响评价的主要限制性因素,从当前情况看,解决信息不充分问题已经到了非常迫切的地步。然而,我国目前的环境监测主要是针对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碳、氮氧化物等因子,对具有明显健康影响的非常规污染物监测缺乏,监测布点也多是满足污染源监控和环境质量评估的需要,未能针对人群分布特征,从满足环境健康需要的角度开展综合监测体系建设。

  由于我国不同区域产业布局和人口结构存在很大差异,环境健康问题在各个地区存在很大的差异,其污染物种类、分布、人群特征等均决定了区域的环境健康状况。因此,应当以重点区域为切入点,积极开展区域优先控制污染物的筛选与识别研究,并针对非常规污染物暴露途径特征,开展有针对性的环境健康监测,收集和整理相关信息,为开展环境健康影响评价,进而建立环境健康管理的相关制度奠定基础。

  建议三:针对重点行业,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国家污染物环境健康风险名录》中所列出的各类污染物在我国分布存在差异,各个行业所面临的环境问题迥异。以重金属铅为例,因钢铁、冶炼和采掘业等在我国的分布差异,其污染排放的空间分布在各个区域存在很大不同,一些区域内的铅污染问题较为突出,铅超标排放引起的环境健康事件频发与铅污染分布广泛存在相关性。

  目前,国家卫生部门针对食品安全问题制定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并成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环境健康工作也可参考这一办法,成立国家环境健康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或国家环境健康风险评估中心,从重点行业入手,有序推进我国环境健康导则制定工作,针对不同行业开展综述评价,对污染物研究进展、环境状况、人群暴露、参数的选择使用进行详细说明,不定期发布各重点行业环境健康风险评价需求建议。

  ■ 概念解析

  环境影响评价:是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我国在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中首次确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地位。

  健康影响评价:世界卫生组织(WHO)提出,健康影响评价是用来判断政策、计划、建设项目对人群健康潜在影响以及该影响在人群中的分布状况的程序、方法和工具。这一定义在国际上受到较广泛的认可。

  我国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人体健康》(征求意见稿)中将健康影响评价称为人体健康评价,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评价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用来鉴定、预测和评估拟建项目对于项目影响范围内特定人群的健康影响(包括有利和不利影响)的一系列评估方法的组合(包括定性和定量)。


来源:中国环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