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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vironmental enforcement | 按日计罚款过亿,新《环保法》规定了企业哪些义务和权利?

来源: 2015-7-17 11:36:19      点击:

新《环境保护法》规定了企业哪些义务和权利?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要求,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要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近期,吉林石化、吉林油田、长春客车厂等企业积极贯彻落实新《环保法》,开展了环境检查专项活动,加强涉重危险废物、在线仪表、清洁生产以及环保“三同时”的监管,确保环境安全。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一个月,就有好几篇企业负责人因为违法排污被拘留的报道,还有一些企业由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而受到按日连续处罚。有些企业负责人说,过去对《环保法》确实不是很了解,不大清楚必须履行什么法定义务,也不知道自己拥有多少权利。

如果说,修订前的《环保法》相对比较软,遇事时企业临时翻翻也来得及,那么,现在不行了。

新《环保法》强化了企业的环境责任,也规范了企业享有的权利。不履行责任义务,将受到相应处罚,而且处罚比修订前的《环保法》要严厉得多,特别是查封扣押、按日连续处罚、行政拘留等,都是新增条款。企业守法经营,当然包括严格遵守新《环保法》。不懂法,最终是要付出代价的。同时,企业严格按照新《环保法》办事,也可以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新《环保法》规定了企业哪些义务和权利呢?我们梳理认为,可以概括为10个“应当”、7个“不得”和8个“可以”。

企业的法定义务是什么?

法律条文规定义务,一般以两种行为模式出现。一种模式是应当干什么,也就是“应为”,应该做出某种行为,比如应当达标排污、应当清洁生产;另一种模式是禁止做什么,或者是不得做出某种行为,也就是“不得为”,比如不得违法排污、不得未批先建。这些都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即法定义务,必须履行。“应为”而没有“为”的,“不得为”而“为”的,都属于违法,要承担法律责任。

新《环保法》较修订前,增加了企业应当清洁生产、按照排污许可证排污、公开排污信息、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和安装使用监测设备等具体规定。这些内容,有的在单行法或者部门规章里已有规定,新《环保法》吸纳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统一规范。

关于企业的法定义务,主要有4个方面。一是清洁生产的义务,包括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不得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不得将不符合标准的污染物施入农田等。二是减排、合法排污义务,包括应当防止污染和危害,不得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污,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排污和不得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等。三是环境管理义务,包括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应当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预案等。四是接受监管、监督的义务,包括不得未批先建、应当接受现场检查,应当公开排污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