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公布新增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 适用12省份
中新网9月24日电 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发布《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鼓励和促进西部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录》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的适用范围为西部12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为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5号,以下简称《目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记者就有关情况专访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答问全文如下:
问:《目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但西部地区自我发展能力不足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与全国、特别是东部地区相比,西部地区产业发展滞后、产业层次较低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发展中面临不少突出困难和问题。一是农业内部结构不够合理,农业产业化水平不高,农业基础设施薄弱,科技等社会化服务相对滞后。二是重工业比重过大,工业结构同构化问题突出,过于依赖资源开发,产品附加值较低,生态环境保护压力大。三是服务业发展很不平衡,2012年西部地区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分别比全国和东部平均水平低4.1和8.7个百分点。
中央强调,新一轮西部大开发要以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为主线,以改善民生为核心,以科技进步和人才开发为支撑,使西部地区综合经济实力上一个大台阶、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上一个大台阶、生态环境保护上一个大台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明确要求,“实行有差别的产业政策,制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促进西部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基础上,结合西部产业发展实际,制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实行有差别的产业政策,是中央对西部地区的特殊关心和支持,有利于西部地区发挥比较优势、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提升自我发展能力,也有利于东部地区加强与西部地区的产业合作、拓展发展空间、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对于优化全国产业分工格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问:请简要介绍《目录》的编制起草过程。
答:由于《目录》涉及范围广,专业性和政策性强,各方面都十分关注,协调工作量很大,因此研究制定的工作时间较长。从2010年6月份起步,主要分为四个阶段:
一是组织开展前期研究。2010年6月,中发〔2010〕11号文件出台之后,我委即启动了《目录》编制前期研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赴西部地区进行实地调研,召开专题座谈会,深入研究《目录》制定的原则、思路和总体框架结构等重大问题。
二是进行文本起草。2011年3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颁布后,我委全面推进目录研究起草工作。在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提出的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建议基础上,结合国家现有的产业指导目录、十大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及有关政策措施和文件,进行深入研究,反复修改,于2011年8月形成《目录》征求意见稿。
三是广泛征求意见。2011年9月至2013年10月间,我们将《目录》先后数次征求了国家有关部门、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相关行业协会意见,并多次召开工作座谈会、协调会,与有关部门和地方对《目录》结构和条目内容进行研究探讨。
四是开展深化研究。2013年10月以来,按照国务院领导要求,根据产业发展的新形势,我们再次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对目录进行了深入研究和修改完善。2014年4月,我委将《目录》征求意见稿通过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们充分采纳了有关意见,最终形成了《目录》送审稿,于2014年7月报国务院审批。
问:《目录》制定过程中遵循了哪些原则?
答:《目录》是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重要文件,是西部地区引导投资方向,管理投资项目,制定实施财税、信贷、土地、进出口等政策的重要依据,也是西部地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抓手。在《目录》研究制定过程中,我们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充分发挥西部地区的比较优势。区域发展必须建立在自身比较优势的基础上,这是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基本前提。《目录》条目设置立足于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然资源禀赋和产业发展基础,促进西部地区的资源、区位、市场、劳动力等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二是坚持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结构调整是西部地区产业发展的不竭动力,也是西部地区产业发展面临的重要任务。《目录》条目设置支持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产业发展,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优化升级,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三是坚持加大对西部地区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东中西部地区发展基础、资源禀赋和环境容量条件存在很大不同,经济发展水平有较大差距,发展阶段、产业分工、急需解决的关键环节也不尽相同。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目录》条目设置坚持体现差别化,在建设规模等标准方面因地制宜,给予西部地区适当倾斜。
问:请简要介绍《目录》的主要内容。
答:《目录》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的鼓励类产业(761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中的鼓励类产业(354条)以及《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中的西部地区分省所列产业(292条)。
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按省份分列,为未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但西部地区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共计377条。《目录》原则上适用于在西部地区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执行。
问:《目录》配套有哪些政策措施?
答:《目录》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明确,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相关企业可以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的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此外,国家也将在项目准入、信贷、土地等方面,给予《目录》内产业积极支持。
问:《目录》的适用范围是哪些地区?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西部大开发的政策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上述地区统称:西部地区)。因此,《目录》的适用范围为上述西部12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问:《目录》会进行修订吗?
答:《目录》正式实施后,我委将密切跟踪实施情况,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适时开展《目录》修订工作,按规定程序发布。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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