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具备4个条件 才是工伤
工伤认定四要素
1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非劳务关系等其他关系;
2发生伤害事故是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比如下班后买菜接孩子回家);
3责任事故认定中,本人无责、负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抑或责任难以认定;
4伤害是由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
可见,“上下班途中顺道买菜、接孩子再回家”只是符合了其中第2个要素,能否认定为工伤还要取决于是否同时满足另外三个要素。
上个月,最高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条款被解读为“上下班途中顺道买菜、接孩子、洗车等受伤可算工伤。”然而法律真是这样规定的吗?昨日,记者邀请了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的李耀辉律师,对市民在理解法律规定中的多个误区进行解读纠正。
误区一:
下班途中买菜接孩子受伤都算工伤?
刘先生下班后顺道走路去了单位附近的一所幼儿园接孩子,由于雨天路滑,他在幼儿园的操场上一个不小心摔倒在地,送往医院后被诊断为左腿骨折。由于伤势较重,他在家休养了三个月。得知最高院近期发布了新的工伤保险的规定,里面关于“上下班途中顺道买菜、接孩子受伤可算工伤”的报道,他觉得和自己的情况简直是一模一样。“我那天也是在回家路上顺道接孩子时受伤,那我是不是就可以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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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具备4个条件才是工伤
律师表示,首先,最高院出的这个规定是建立在原有的《工伤保险条例》之上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同时,该条例第18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根据上述规定,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必定要具备四个要素,即1、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非劳务关系等其他关系;2、发生伤害事故是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3、责任事故认定中,本人无责、负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抑或责任难以认定;4、伤害是由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可见,“上下班途中顺道买菜、接孩子再回家”只是符合了其中第2个要素,能否认定为工伤还要取决于是否同时满足另外三个要素。由此可见,刘先生所受伤害,不能算工伤。
误区二
回家必须回自己的家?
杨女士下班后到附近的小店购买蛋糕后到父母家为母亲庆祝生日,不想,在路上被一辆闯红灯的摩托车撞飞,杨女士本人受重伤,送往医院后被诊断为多处骨折以及脑震荡等。经过交警认定,摩托车主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女士无责。出院后,杨女士本想向单位提出工伤申请,但她想到,自己是下班后回父母家途中受的伤,而不是回自己家途中,这种情况不应该算工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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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家、配偶家、子女家都是“家”
李耀辉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与指导案例》中曾明确:“上下班途中”应当理解为“在合理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该路径可能有多种选择,不一定是固定的,一成不变的,唯一的路径。1.不强调“唯一的家”: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2.不强调“自己的家”: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实践操作中可能还会宽泛到祖父母家、兄弟姐妹家等。因此,杨女士下班后回父母的家符合“回家”的定义,如果和单位有劳动关系,加上交通事故中无责,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误区三
单位派遣学习的整个期间受伤都是工伤?
何先生今年上半年受单位派遣到外地学习三个月,结业的当天,何先生邀约了几个朋友吃饭并庆祝学业结束。当天晚上,他在回宿舍的途中被一辆汽车撞倒,受伤住院5天,经交警认定,何先生无责。回到单位后,他以在公司派遣学习期间受伤为由,提出工伤申请,而公司却认为,何先生的情况根本不应该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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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个人活动受伤不属于工伤
律师表示,对于“因工外出期间”,《规定》明确“因工外出期间”属于“工作时间”的一种特殊情形,应当从职工外出是否因工作或者为用人单位的利益等方面综合考虑,明确只要不属于职工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原则上都认定为工伤。
律师表示,何先生受伤的情形看起来是在单位派遣学习期间,其实是在从事与学习无关的个人活动期间,因此很难认定为工伤。
新规提示:四类“因工外出”算工作时间分别是
1、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3、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4、只要不属于职工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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