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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法学习】 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作用提高管理水平

来源: 2014-11-8 16:38:01      点击:

            新安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地位,对于促进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作用具有重大意义。

  目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进程中,安全生产基础仍然比较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特别是中小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问题非常突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还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为此,借鉴注册律师、执业医师、注册会计师等制度的先进经验,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素质,既是现实的迫切需要,也符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化、职业化的发展方向。此外,对安全专业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也是很多国家和地区通行的做法。美国、日本、新加坡和我国香港、台湾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设立了注册安全师、劳动安全咨询师、安全主任、劳工安全管理师、劳工卫生管理师等执业资格。

  注册安全工程师是经国家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执业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具有较高的素质,熟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安全管理等知识。自2002年以来,我国逐步推进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2004年,我国首次进行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10年来,全国有90多万人参加了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有20多万人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在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中介机构中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等工作。在政策层面,《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明确要求,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任职、考核制度。《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明确要求,注重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在企业安全状况诊断、评估、整改方面的作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1〕47号)提出,实施卓越安全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建立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使用管理配套政策。

  为了充分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作用,山东、天津、河南、湖南、海南、新疆、西藏等地出台了地方法规,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作出了具体规定。例如,《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两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三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可以聘用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助理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江苏、上海等20多个省(直辖市)培育和发展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179家,为中小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服务。正是在总结以上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做法,新安法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使用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安全风险大,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这是强制性规定。但是,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到底应该配备多少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什么岗位该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性质、特点及安全生产状况决定。国家作出了相应规定,企业必须遵照执行。同时,法律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此外,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进行分类管理,即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领域按专业划分不同类别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作者邬燕云 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