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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3.15起实施 九大亮点给维权带来变化

来源: 2014-3-15 9:18:08      点击:

       昨日(3月14日)下午,石家庄公安消防支队官兵在公安消防特勤二中队举行了“3·15”消防产品质量整治宣传专项行动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销毁仪式。消防战士手持切割机、大锤,将全市近日收缴的假冒伪劣灭火器、消防水带等现场销毁。据了解,当日各县(市)同时设分会场,全市共销毁假冒伪劣消防产品3000余件。左图为销毁伪劣防火门。右图为销毁伪劣灭火器。本报记者 郝子朔 张海强??

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简称:新《消法》)从今天正式开始“上岗”,但是昨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仍有不少消费者对新《消法》带来的变化一知半解。昨日,河北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聂云东和副主任廉莙、石家庄市工商12315指挥中心工作人员李杰从理论和现实双重角度,对变化比较大、消费者尚不太清楚的重要变化条款进行了详细的解读与提醒。对于“是不是只有出现商品质量问题才能七天内退货?”“拆了包装的商品能退货吗?”等百姓咨询最多的问题也进行了答疑解惑。

1 三包保障范围

扩大至所有商品

变化:买了六天的保温壶发现不太保温,以前消费者往往只能自认倒霉凑合着用,现在可以向商家要求退换货了。

解读:新《消法》一大亮点就是“三包”扩大至所有商品,该规定明确了消费者的优先退货权。规定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更换、修理,即消费者可优先选择退货。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三包”规定的适用范围从以前的23种扩大到所有商品。原23种“三包”商品之外的其他商品,出现质量问题都可以在七天内要求退货、更换、修理。同时,还明确三包期限的起始时间从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过去三包起算时间是按开具发票时间计算,实际上是间接缩短了三包期限,有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维权小贴士

问:普通商品过了七天还能“三包”吗?

答: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也可以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问: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进行退货、更换、修理所产生的费用由谁来承担?

答:根据新《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2 网购商品七天内可无理由退货

变化:小张在网上买了一件衣服。收到货后发现颜色不适合自己,可以联系网店店主要求退货。而在以前,这些非质量问题,比如自身穿着效果不佳等原因提出的退货一般都不支持。

解读:新《消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是为防止消费者滥用这种权利,新《消法》还同时明确了不宜退货的情形:(1)消费者定做的;(2)鲜活易腐的;(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5)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要注意的是,这里所称七日,指的是自然日,而非工作日。

维权小贴士

问:是不是采用网购方式销售的所有商品都能无理由退货呢?

答:不是。除了明示的4类商品外,双方已经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也不适用于无理由退货。比如,淘宝网店首页面很明显位置明确标注了“本店非7天无理由退货”,经营者向消费者明示“不退换货”,消费者在没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购买了商品,则视同双方已经达成契约,消费者不能再要求七天无理由退货。

问:商品完好包装拆了,还能退货吗?

答:包装不作为商品退货的条件,只要是商品本身完好即可。但是对于手机电脑类有配件的商品,须保证配件完好。

问:退货的运费由谁来承担呢?

答:一般情况下,退货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如若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 耐用商品六个月内举证责任倒置

变化:小刘家新买的电视机不出图像了想换一台,以前是“谁主张,谁举证”,小刘需要自己检测证明电视机确实有质量问题才能退换货。现在,只要是厂家无法自己证明电视机不出图像是因为用户使用不当造成的,否则就得要按小刘要求给退换货。

解读:耐用商品实行六个月的举证责任倒置,即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的大问题。

维权小贴士

问:是否所有的商品都适用于“举证责任倒置”?

答:并非所有商品和服务都适用该条款,新《消法》第23条明确规定“包括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装修装饰等服务”。耐用商品,主要包括那些大众认知中的使用时间较长、花钱较多、购买考虑时间较长的商品。

问: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有无时间限制?

答:经营者举证责任适用的除了耐用商品外,还规定有“六个月”的期限,超过则不再适用。

4 消费欺诈实行“退一赔三”

变化:消费者在超市花7元买了一双标注“乌木”的筷子,回家发现掉色并不是乌木筷子,现在就可以找超市要求500元的索赔。而在以前,消费者要么嫌费劲直接放弃索赔,即使维权成功最多只能获得14元的赔偿。

解读: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与原《消法》相比,新《消法》提高了消费者的赔偿金额,标准从以前的“退一赔一”加大到“退一赔三”。加大了商家的违法成本。

维权小贴士

问:商家销售不合格商品属于欺诈行为吗?

答:商家销售的商品达不到商品说明、实物样品所明示的性能、质量,属于欺诈行为。另外,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短尺少秤、过期、失效、受污染的商品的行为,都属于欺诈行为

5 代言明星和网络平台 要为商品问题担责

变化:消费者在电视台看了某明星代言治风湿的胶囊广告,买了却发现只有食准字号的该药品夸大宣传了疗效功能。现在维权索赔时就可以要求播出虚假胶囊广告的电视台、某知名影星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新《消法》强化了虚假广告追责。第54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还对网络平台的责任进行了清晰定位,即网购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电台、电视台通过所谓的咨询热线、服务热线等通过事先安排好的“患者”、“消费者”打来电话,虚夸商品或服务效果,造成消费者上当受骗的,这些“患者”或“消费者”,也要承担连带责任。淘宝不能提供侵权网店的有效联系方式或地址的,网友可向淘宝要求赔偿。

6 不公平不合理 “格式条款”一律无效

解读:航空、金融、电信、房地产、保险、餐饮、旅游等众多领域,商家往往用带有霸王性质的格式条款让消费者不得不“自愿”掉入消费“陷阱”。今后再遇到明示收取“开瓶费”、谢绝自带酒水、“货一出门恕不退换”等不合理霸王条款均可投诉维权。新《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益、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店堂告示等含此类条款前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7 精神受损害可索赔

解读:新《消法》第51条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8 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

解读:个人信息被随意泄露或买卖,消费者的正常生活或受到严重干扰。新《消法》新增第29条,要求经营者对消费者隐私进行保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

9 捆绑收费可投诉

解读:买票时被捆绑买保险,小区装燃气指定使用某灶具品牌……您再遇到类似的强制交易,可以理直气壮地告对方违法。新《消法》第16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来源:燕赵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