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
“新机构”环境资源审判庭,究竟有哪些职责?近年来,环境资源纠纷数量呈现出较快的增长趋势。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今年修订通过了《环境保护法》。各地人民法院也在环境资源司法专门化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在此背景下,最高法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宣布成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的主要职责包括:审判第一、二审涉及大气、水、土壤等自然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民事案件,涉及地质矿产资源保护、开发有关权属争议纠纷民事案件,涉及森林、草原、内河、湖泊、滩涂、湿地等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开发、利用等环境资源民事纠纷案件;对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涉及环境资源民事案件进行审查,依法提审或裁定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对下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审判工作进行指导;研究起草有关司法解释等。
事实上,在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之前,地方有关法院已经成立了相关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依法审判了一批有影响的环境资源类案件。据不完全统计,有16个省(区、市)共设立了134个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或者巡回法庭。各地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的积极性很高,近几年数量呈快速增长趋势。据介绍,下一步,最高法将指导地方各级法院成立相应的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要求高级人民法院成立相应机构,要和最高法的环境资源审判庭业务基本对口、职能基本统一。
环境资源审判庭的成立,将如何推动环境诉讼?据最高法初步掌握的情况,2011年~2013年,全国法院年均收案不足3万件。但事实上,环境资源纠纷并不少,只是进入诉讼程序的比较少。据分析,当前环境资源类案件受理、审理、执行确实都存在问题。一个是立案难的问题,一个是相应制度和体制的缺位,还存在着损失的评估难、鉴定难等一些技术性问题。再加上一些地方保护,也是影响案件数量的重要问题。
最高法副院长奚晓明认为,要切实解决起诉难、举证难、鉴定难、确定法律责任难等问题,统一司法裁判尺度,着力提高环境资源案件审理水平。随着各地法院也会成立相应的专门机构,畅通诉讼渠道,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环境资源类案件会越来越多。 (蒋娅娅)
来源:骏景咨询网-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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