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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职业卫生知识答疑

来源: 2014-7-20 16:40:06      点击:

职业病病人的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已经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怎么办?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62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



《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职业病防治中的“用人单位”,主要是指我国领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劳务派遣用工单位。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哪些?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87条规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如何处理?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75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必要资料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如何开展?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49条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劳动者可以在哪些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45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有哪些规定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16条规定,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哪些行为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7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2)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3)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4)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5)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履行哪些告知义务?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医疗卫生机构和用人单位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如何处理?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56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危害中文警示说明应包括哪些内容 ?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25条规定,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法律对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有何规定?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18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法律有何规定?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18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