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明起施行
商报讯(记者 张鹏)从10月1日起,《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 将多年来苏州生态补偿工作的实践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为生态补偿机制的规范运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全国属于“首创”。昨天下午,苏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条例》相关内容以及我市生态补偿的实施情况。
《条例》共二十四条,对适用范围、补偿原则、政府职责、补偿范围、补偿对象、补偿标准、审核程序等内容进行了规定。根据《条例》规定,水稻田、生态公益林、重要湿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五种区域为条例适用补偿范围。同时,本着财力的增加逐步推进、成熟一个补偿一个的原则,《条例》规定,市、县级市(区)政府可以确定其他区域作为新的补偿范围。此外,《条例》还规定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生态补偿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生态补偿标准一般三年调整一次。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自《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生态补偿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据介绍,2010年7月,苏州市出台《关于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试行)》,对因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及其功能,经济发展受到限制的地区给予经济补偿,并制定了补偿标准。2012年12月,市人大常委会将《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列入下一年度立法计划,并于去年3月成立立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经过多次调研、座谈并上网征求意见,去年10月形成《条例(草案)》。去年12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此后又进行了三次集中修改。今年4月28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审议《条例(草案)》,经表决全票通过。5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截至今年6月,全市累计投入生态补偿资金51.6亿元,用于发展相关村镇公益事业、村级经济、生态环境保护建设以及补贴农民。环太湖、阳澄湖的134个水源地村、生态湿地村每年接受补偿金1.34亿元,平均每个村每年增加可支配收入100万元,这些资金用于改善村庄环境、生活污水治理、农田基础建设、村级经济发展等,一批环境优美、村容整洁、生态环境优良的村庄涌现。“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后,提高了受补偿地区和居民的生态保护意识,这些地方生态保护力度和氛围越来越好,农业产业特别是生态循环农业发展水平明显提高,生态环境明显恢复。”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条例》实施后,相关部门将不断完善和健全各项工作和管理措施,加强监督,确保《条例》执行到位,达到预期立法效果。
来源:城市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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