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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规GB50016-2014重大变动解读——知道这些你就是专家!

来源: 2015-5-4 15:23:15      点击: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在5月1日就开始实施,将替代旧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新规范不仅增加补充了一些要求,对旧版的许多内容作了修改,也对两项合并的旧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进行了调整。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作为消防行业中一项最基本的国家标准,对其的掌握以及了解是十分有必要的。消防百事通收集整理的新老规范之间的对比以及解读、问题解答,希望对从事消防行业的朋友有所帮助。强烈建议相关的消防人员能仔细阅读并收藏……


  卷首部分新规范专家整体解读

  一、整合后的规范标准的修订整体趋于严格。

  二、整合后的规范文字更加严谨、细致。

  三、整合后的规范章节设置更加合理,条理更加清晰,删除了原规范一些重复出现的条款,合并统一了一些内容相近的条款。

  四、整合后的规范将一些含糊不清或容易产生歧义的内容具体化,更便于实际操作。

  五、整合后的规范与其他防火设计规范联系更加紧密。

  第二章术语部分解读新规范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新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厂房;

  2、仓库;

  3、民用建筑;

  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5、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6、可燃材料堆场;

  7、城市交通隧道。

  原建规

  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的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

  4、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厂房;

  6、仓库;

  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8、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9、可燃材料堆场;

  10、城市交通隧道。

  问题1:在实际工程中,除适用于或者不适用以外的建筑可以套本规范吗?

  回答:不要套用,但可以参考。如广播电视建筑等。

  问题2:如果专业规范与本规范相互冲突以哪个为准?

  回答:通常以本规范为准,因为这是防火规范。但是有些专业比较强的规范,有特殊要求时,应以专业规范为准。

  新规范

  1.0.4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注释

  此条为新增内容。在建筑防火设计中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同时也是较为灵活的防火分隔方式。

  新规范

  1.0.6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性能化消防设计)

  原高规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第二章术语部分解读 建筑高度的计算

  新规范

  2.1.1高层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原高规

  1.0.3中指出高层建筑应为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网点的住宅);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

  注释

  按照住宅每层3米计算,整合后的规范取消了原高层建筑对层数的要求,全部按照每层3米折算成建筑高度。

  新规范

  1、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2、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3、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形式的屋面时,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4、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

  5、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者,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6、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问题1:夹层的处理

  回答:如果坡屋顶内有夹层应计算到最高夹层的楼面。

  问题2:山地、台地建筑中一面或两三面外墙全部或局部凌空,其他外墙面覆土的空间算首层还是地下室?建筑高度如何计算?

  回答:坡地高层民用建筑在不同条件下进行防火设计时对防火设计高度的确定。防火设计高度确定之后,按照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执行。同时本规范还对坡地建筑消防扑救场地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楼层做了明确的规定。防火分隔(楼板耐火极限、挑檐)、疏散独立且直通室外、消防扑救。

  第二章术语部分解读 裙房的最新界定

  新建规

  2.1.2裙房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原高规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裙房的划分

  1、是指高层建筑主体投影线以外部分建筑

  2、主体与裙房楼梯常分开

  3、商业功能方面主体建筑投影部分可能与裙房一样,但不能因此把主体建筑投影部分也当成裙房。

  注释

  1、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未采用防火墙分隔时,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2、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第二章术语部分解读 综合楼的最新界定

  新规范

  取消了综合楼的定义。

  原高规

  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为综合楼。

  第二章术语部分解读 商业服务网点的最新界定

  新规范

  2.1.4商业服务网点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原高规

  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0㎡,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他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注释

  术语中取消了对商业服务网点防火设置的要求。具体的防火要求在相关的条文中规定。

  问题1:目前一座建筑底部的商业功能部分突出建筑主体很宽的现象很普遍,这种情况如何对待?

  回答

  问题2:商业服务网点的出口是否需要满足两个防火分区防火墙两侧门距离大于2米的规定?

  回答

  问题3:商业网点中的300平方,指的是一层还是一、二层之和?如有净高5米多的底层店铺,面积300平方,装修后隔成二层使用,是否可以定义为商业网点?

  回答:包含一、二层;不能再视为商业网点。

  第二章术语部分解读 安全出口的最新界

  新规范

  2.1.14安全出口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原高规

  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

  注释

  1、供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是指封闭楼梯、防烟楼梯等;

  2、室内安全区域主要指符合规范规定的避难层、避难间、避难走道等区域;

  3、“室外安全区域”包括室外地面、符合疏散要求并具有直接到达地面设施的上人屋面、平台以及符合本规范第6.6.4条要求的天桥、连廊等;

  4、发生火灾时这些区域由于采取的相应防火分隔措施及防排烟措施,较为安全,可供人员暂时避险用,因此可以作为安全出口考虑。

  第二章术语部分解读 楼梯间的最新界定

  问题:敞开楼梯、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如何区别?

  注释

  1、三面无建筑构配件围护的楼梯为敞开楼梯;

  2、有一面无建筑构配件围护的楼梯为敞开楼梯间;

  3、周围都有建筑构配件或有门的楼梯就形成楼梯间;

  4、用建筑构配件分隔,能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为封闭楼梯间。

  新规范

  2.1.17避难走道一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第三、四章没有变化,不再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