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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处级以上干部每5年应培训3个月

来源: 2015-10-19 15:24:12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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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近日,中共中央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条例》要求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每5年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或者550学时以上的培训。

《条例》要求干部必须严格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干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干部弄虚作假获取培训经历、学历或者学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一般应当享受在岗同等待遇,一般不承担所在单位的日常工作、出国(境)考察等任务。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手续。

2006年,中央颁布《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在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推动学习型政党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任务和干部队伍状况的变化,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和优秀中青年干部。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采取集中轮训;党的基本理论和党性教育采取专题培训;新录(聘)用的干部进行初任培训;晋升领导职务的干部进行任职培训;干部在职期间进行岗位培训;从事专项工作的干部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干部教育培训以脱产培训、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网络培训、在职自学等方式进行。

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每5年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或者550学时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作出规划,统筹安排。

其他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90学时。

干部个人参加社会化培训,费用 律由本人承担,不得由财政经费和单位经费报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和他人的资助或者变相资助。

干部教育培训坚持以理想信念、党性修养、政治理论、政策法规、道德品行教育培训为重点,并注重业务知识、科学人文素养等方面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

按照政治合格、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上讲台制度。县级以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到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和高等学校等授课。

京华时报制图谢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