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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芜湖实施劳务派遣新规

来源: 2014-3-17 12:31:49      点击:


      相同工作收入要低一大截,遭遇工伤却遭双方单位互相推诿,无故辞退却难以申诉维权……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分工的细化,越来越多的江城劳动者开始从事劳务派遣工作,但却容易遭遇一些不平待遇。

这种情况已经得到改变。昨日,记者从芜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获悉,今年3月起开始实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明确了用工单位应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新规还对派遣用工比例、退工条件、工伤主体责任认定等多方面内容进行规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派遣工只适用于特定岗位

       仲裁院院长胡义权告诉记者,目前江城约有50余家劳务派遣机构,其中本地机构30多家,外地驻芜分公司10多家。大多数机构为中等规模,员工在2000多人的大型机构有四、五家。

       根据不完全统计,江城去年派遣的员工数量在3万人左右。主要是派遣本地的外企和央企,行业集中在制造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也包括电信业、银行业等,“比如大家经常接触的加油站员工,几乎都是劳务派遣的。”

      这些企业热衷使用劳务派遣工主要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而派遣工灵活的退出机制也可为企业“减负”。但是部分企业仍然存在低薪酬、低福利、拖欠工资等问题,侵害了劳动者权益。

      这次的《规定》就明确提出,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工的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且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岗位上使用。

同工同酬工伤责任明确

       与正式员工相比,劳务派遣工的成本要更低廉。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派遣工与合同工要同工同酬。但是,从实际中来看,派遣工的福利享受、政治待遇和长期待遇,仍然是难以望其项背。

      《规定》中对此进一步明确,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这意味着,劳动派遣工不仅应该享受与正式劳动者同等的工资待遇,用人单位还应依法向其支付加班工资、绩效奖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

       在用工单位发生工伤,劳务派遣工应该如何维权?究竟是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责任还是用工单位承担?这曾经是不少人的难题。《规定》首次确定了工伤主体责任,并对职业病诊断认定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跨地区派遣也应参保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在一个地方,劳务派遣工如何参保?《规定》写到,跨地区开展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其分支机构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为劳动者在用工地缴纳保险。另外,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也适用于这次的新规。

       新规实施日起,芜湖将开展企业超比例用工的自查自纠活动,下一步市人社部门将与市总工会联合开展针对劳务派遣用工状况的执法检查,对各派遣公司进行业务培训,加强日常巡查,逐步规范用工,保障劳动者权益。

来源:芜湖新闻网

记者 程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