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设置范围是什么?
1.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建筑物
(l)高度不超过24m的厂房、库房和高度不超过24m的科研楼(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助长火势蔓延的物品除外)。
(2)超过500个座位的剧院、电影院、俱乐部和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
(3)体积超过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建筑物,以及展览馆、商店、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书库等建筑物。
(4)超过7层的单元式住宅,超过6层的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
(5)超过5层或体积超过1000m^3的教学楼等其他民用建筑。
(6)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古建筑。
(7)人防工程中使用面积超过300m^2的商场、医院、旅馆、展览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使用面积超过450m^2的餐厅、丙类和丁类生产车间及物品库房;电影院、礼堂;消防电梯前室。
(8)停车库、修车库。
(9)高层民用建筑必须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主体建筑和裙房各层均应设室内消火栓。
2.可不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建筑物
(1)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丁、戊类厂房和库房(高层工业建筑除外)。
(2)耐火等级为二、四级,且建筑体积不超过3000m^3的丁类厂房和建筑体积不超过5000m^3的戊类厂房。
(3)幼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且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同时建筑体积不超过1000m^3的建筑物。
(4)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N类停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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