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和易燃易爆安全专项整治,企业如何检查?一张表搞掂
江苏施行的标准,检查时可以参考~~
Ⅰ级隐患自查标准 |
Ⅱ级隐患自查标准 |
Ⅲ级隐患 自查标准 |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
参考依据 |
基础管理 |
资质证照 |
营业执照 |
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 |
安全使用许可证 |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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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7号)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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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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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 |
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 |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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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各岗位职责 |
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 |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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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
明确考核奖惩的适用范围、内容和要求,以及考核及奖惩的实施部门及其职责范围。 |
《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苏安监﹝2011﹞2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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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
明确会议的频次,会议的主持人和参加人员,会议的主要议程和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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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
明确安全教育培训的对象、类型、内容、形式、时间等以及考核要求;明确年度安全培训教育计划;明确新员工、新工程开工前的安全教育;明确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等投入使用前的安全操作规程教育;明确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相关资格证书上岗的规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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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明确安全检查方式、内容和频次;明确检查牵头部门和人员配置;明确检查时发现的问题做到“五落实”进行整改;明确隐患统计、上报及台账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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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明确火灾危险程度,固定动火区域和禁火区域;划分防火防爆等级;明确应急预案,建立应急队伍;落实防火检查制度;明确机动车进入防火区域的相关规定。明确管理职责,明确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的范围、周期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要求;明确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并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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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 |
明确危化品的经营、储存、运输、充装(分装)、装卸作业、托运等环节,以及危化品及其包装物(容器)、设备(设施)报废、安全处理的安全管理要求,购买、运输、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化品的管理要求,重点监管危化品、危化品输送管道、重复使用危化品包装容器的管理要求,定期安全评价的要求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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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
明确维护周期、责任人;严格执行相关安全作业规程;确认管线、工艺,电路等是否正确;有无可靠的防护措施;明确试车、验收;明确相关台账记录、归档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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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管理制度 |
明确执行《用电安全导则》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流程;明确检查周期和消除隐患的期限;明确易燃易爆场所用电管理规定;明确防雷电定期检测要求;明确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作业规定;明确劳动防护用品穿戴规定;明确作业票制度;明确用电区域警示标志规定;明确电气试验应有两人以上进行作业,并采取相关安全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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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管理制度 |
明确事故分类,根据类别统计各类事故上报情况和记录台账;明确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事故发生后应及时上报,根据各岗位职责明确事故责任的划分;明确事故调查和处理程序;明确“四不放过”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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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
明确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暂行规定》的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等管理要求,对设施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要求,制定专项预案并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培训、修订的要求,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责任机构及定期检查的要求,设置警示标志的要求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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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过程安全管理制度 |
包括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破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高温作业、抽堵盲板作业管理等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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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安全管理制度 |
工艺管理、开停车管理、建(构)筑物管理、电气管理、公用工程管理、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变更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承包商管理制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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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评审和修订制度 |
明确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制、审核、批准、修订以及发放和培训的职能部门、程序、要求;至少每3年一次组织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评审和修订的要求,当工艺、技术路线和装置设备发生变更等情形时应及时进行评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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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操作规程 |
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
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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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或投用前,应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操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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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参加安全资格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二章、第三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7号)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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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 |
新上岗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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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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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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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 |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五、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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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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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人员 |
外来人员(包括承包商人员)入厂前,进行专门的安全注意事项的教育。 |
《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苏安监﹝2011﹞2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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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档案 |
建立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取证、复审等,以及其他从业人员、新员工、外来人员等教育培训、考核情况的档案。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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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
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记录 |
应当建立安全检查、隐患治理整改、重大隐患台账,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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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隐患项目档案,应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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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记录档案 |
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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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惩记录档案 |
根据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建立对各级、各部门、各岗位及员工考核及奖惩情况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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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档案 |
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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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管理记录档案 |
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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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管理记录档案 |
危险作业时间、地点、类别、作业人员、作业审批、作业票证编号等内容的记录,与动火等危险作业票证一并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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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档案 |
包括:1)名称,包括别名、英文名等;2) 存放、生产、使用地点; 3)数量;4)危险性分类、危规号、包装类别、登记号;5)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安全标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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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承租单位、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租赁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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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档案 |
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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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投入 |
工伤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
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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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抵押金 |
存储风险抵押金或参加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法的通知》(锡政发﹝2010﹞1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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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
制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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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 |
应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人员培训等支出,并建立专门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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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
编制应急救援预案 |
根据AQ/T9002的规定要求制定应急预案。存在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制定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7号)第二章、第三章,《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苏安监﹝2011﹞2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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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的备案 |
按照规定要求经评审后到安监部门备案,并取得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7号)第四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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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的修订 |
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当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等情形时应及时修订。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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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演练 |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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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组织 |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制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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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物资 |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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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基础管理 |
特种设备管理机构和人员 |
企业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五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三十三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十四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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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
制定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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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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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相关人员教育培训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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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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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台帐和档案 |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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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
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4、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6、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7、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9、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10、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11、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12、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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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 |
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或实施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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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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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告知 |
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应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的真实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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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申报 |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报,接受监督。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27号)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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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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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化学品材料中文说明书 |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材料,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九、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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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档案 |
1、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2、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4、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6、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7、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8、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9、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10、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11、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12、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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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方基础管理 |
相关方基础管理 |
1、制定承包商、供应商(相关方)管理制度;2、对相关方进行资质审查;3、与相关方签订安全协议;4、对相关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5、向相关方进行作业现场安全交底;6、对相关方的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7、办理作业许可手续;8、建立相关方名录和档案。 |
国家安监总局工信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管总三[2010]186号);《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AQ3013-2008)5.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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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基础管理 |
其他基础管理 |
不属于上述12种隐患分类的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类的项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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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管理 |
特种设备现场管理 |
特种设备的登记标志 |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三十条 |
特种设备的检查、保养 |
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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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 |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并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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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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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的报废 |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及时报废,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办理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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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备设施及工艺 |
重大危险源 |
(1)重大危险源涉及的温度、压力、液位等重要参数有远传和连续记录,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设置泄漏检测报警装置;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三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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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及设备 |
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工艺(以下简称化工工艺),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7号)第七条,国家安监总局 工信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管总三[2010]1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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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下列设备设施运行安全可靠、完整: |
《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苏安监﹝2011﹞2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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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装置泄压系统或排空系统排放的危险化学品应引至安全地点并得到妥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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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 |
建立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档案,建立企业、管理部门、基层单位及班组监控机制,明确各级组织、各专业的职责,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形成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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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制定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应急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确保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操作、检修、仪表、电气等人员能够识别和及时处理各种事件及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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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施 |
按GB50493,在易燃、易爆、有毒区域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和(或)毒有害气体泄漏的检测报警设施,报警信号发送至控制室或操作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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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艺装置上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和(或)光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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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和设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自动控制改造,实现工艺过程的自动控制和压力、温度等重要参数的自动报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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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储存 |
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储存方法、储存数量和安全距离,实行隔离、隔开、分离储存,禁止将危险化学品与禁忌物品混合储存;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应当进行核查登记,并定期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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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化学品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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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区 |
(1)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设备,并根据物品的性质和不同储存方法,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火、调温、导除静电和防止液体流散等安全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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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罐区 |
按《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在可燃液体罐区设置防火堤,在酸碱罐区设置围堤并进行防腐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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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储存甲B、乙A类液体采用内浮顶罐, 甲B类储罐设置减少日晒升温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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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 |
(1) 管线无渗漏,无严重损伤、锈蚀,其局部损伤深度不超1.5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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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卸料应采用密闭管道作业,装卸车应采用液下装卸车鹤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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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以及《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的相关规定,在管外(保护层外或保温层外)涂上不同的颜色,如水管为艳绿色、水蒸汽管为大红色,并标明物料名称及走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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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防静电防护装置 |
按《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2000,在输送易燃物料的设备、管道上安装防静电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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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在厂区(包括储罐区、仓库区及分装、充装等生产作业区)安装防雷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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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液体(气体)装卸车台设置能检测静电接地状态的防静电接地仪器,泵房门外、储罐上罐扶梯入口处设置人体静电释放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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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所有防静电设备、测试仪表及防护用品,要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设备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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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检修 |
企业应制订年度综合检维修计划,落实“五定”,即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进度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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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进行检维修作业时,应执行下列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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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相应的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在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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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维护、检修时,应使用防爆型照明设备、防爆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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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作业人员上岗时应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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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清罐、清线、置换作业时,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AQ3018-2008)规定要求进行作业。涉及动火等危险作业,应按规定办理相关的作业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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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环境 |
安全标志 |
在装置、仓库、罐区、装卸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等危险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符合GB2894规定的安全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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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有毒介质储存或充装区安装明显可见的风向标或风向袋 |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2-2011)A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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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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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布局 |
厂房、库房建筑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有关要求; |
《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苏安监﹝2011﹞2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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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类储罐间防火间距符合GB50016/GB50160的有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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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企业的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7号)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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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企业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GB50016/GB50160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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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边环境 |
厂房、仓库(罐区)等与厂区周边的建筑/构物、厂外道路、铁路、架空电力线等安全间距应当符合GB50016/GB50160的有关要求。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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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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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
装卸作业 |
应按规定进行装卸作业,查验危险品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人员的资质证书,并提供或索取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
《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苏安监﹝2011﹞2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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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卸作业时,有关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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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规范 |
遵章守纪、服从管理,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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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 |
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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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防护用品 |
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号)第十四条、十六条、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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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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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 |
应急照明 |
应急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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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与器材 |
按GB5001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配置消防设施与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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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消防泵应定期检查、运行,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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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通道 |
厂区应设有符合标准的消防通道,并保证其畅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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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 |
厂房、仓库等设置明显标志,保持畅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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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安全 |
电气作业 |
电气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工具。 |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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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并明确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工作许可人、操作人员责任。工作票必须经签发人签发,许可人许可,并办理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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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随意拉设临时线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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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配电 |
供配电系统应能满足企业的负荷性质、用电容量等要求 |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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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配电房与危化品储罐区、仓库、充装/分装厂房等间距符合GB50016的规定,门应向外开。 |
《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苏安监﹝2011﹞2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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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配电间应具备的标志牌齐全,悬挂准确无误,有防雨、雪和防鼠、鸟等进入设施,通风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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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爆炸危险区域场所、供配电设施设计、选型、安装、维护符合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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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地电缆路径无挖掘痕迹,无重物和腐蚀性堆物,设电缆桩,标志明显,电缆头无渗漏的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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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配电间、发电房配备应急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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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危险品库房必须采用隔离、封闭、防爆或其它相应的安全电气照明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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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第4.5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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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灯等手持式电动工具、器具应根据使用现场,分别采取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如漏电保护电器或使用36伏以下的安全电压。安全变压器应采用双圈的。 |
《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第八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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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地式配电箱的底部宜抬高,高出地面的高度室内不应低于50mm,室外不应低于200mm,其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等小动物进入箱内。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4.2.1、4.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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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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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现场安全 |
厂区内部布局 |
1、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2、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3、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4、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5、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6、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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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标识 |
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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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防护用品 |
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号)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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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现场安全 |
作业审批 |
有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简称《作业证》),经有关部门批准。 |
国家安监总局工信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管总三[2010]186号),《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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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告知 |
利用书面、安全警示标志等形式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有限空间作业危害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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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检测后作业 |
1、作业前30 min内,应对有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2、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3、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4、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 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作业中断超过30 min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5、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6、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规定的防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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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评估 |
委托评估公司或专业人员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危害评估,落实安全措施,减少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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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监督管理 |
(一)作业负责人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在有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二)在有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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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 |
应采取措施,保持有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1、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2、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3、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4、禁止向有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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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措施 |
(一)照明及用电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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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防护用品 |
有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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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装备 |
(一)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设置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并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二)有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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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作业 |
临时作业应落实安全措施,才能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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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志 |
有限空间作业场所附近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作业者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应选用“必须戴防毒面具”、“禁止烟火”、“注意安全”等安全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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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动力系统 |
制氮系统 |
(1)制氮系统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
《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苏安监﹝2011﹞2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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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冻冷却水系统 |
冷冻冷却水系统应具有足够的容量,符合系统的冷却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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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方现场管理 |
相关方现场管理 |
1、同一工程项目或同一施工场所有多个相关方的,应对各相关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2、应对相关方的物资、设备和工具进场、使用、存放过程进行管理; 3、对作业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
国家安监总局工信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管总三[2010]1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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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现场管理 |
其他现场管理 |
其他不属于上述隐患分类的安全生产现场管理类的项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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