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排污费及排污费与环境保护税的衔接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规定排污费及排污费与环境保护税的衔接
排污收费制度是我国环境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促进企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的一项重要措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从原则上关于排污费以及排污费与环境保护税相衔接进行了规定。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明确: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根据税收法定的原则和国务院201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安排,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开展环境保护税的立法工作。环境保护税出台后,开始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将不再征收排污费。开展环境保护税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管理的可观要求。一是现行环境税费制度难以满足当前环境保护的需要。二是开征环境保护税,“绿化”现行税制,有利于促进我国形成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发展方式和消费模式,促进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三是将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管理手段。四是正税清费是我国税费改革的主体方向。
文/本报记者 侯利珍 通讯员 李俊伟
来源:北方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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