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纪文解读新修的安全生产法
访谈实录
各位网友大家好!“中国访谈·世界对话”,欢迎您收看!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将于今年12月1日施行。据报道,多位常委会会议与会人员表示,“安全生产人命关天,希望尽快通过法律的修改,降低我国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那么,此次修法具有哪些亮点和不足,未来能否实现立法者的心愿?《中国访谈》就这些问题特邀国家安全生产理论专家进行解读。今天作客《中国访谈》演播室的嘉宾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原北京市安监局副局长常纪文。
常教授您好!感谢您作客《中国访谈》演播室。
谢谢!
在节目的开始,想先请您给各位网友介绍一下,此次安全生产法的总体修改状况……?
此次修法大概历时有两年多时间,由97变到114条,增加了17条,修改了70多个条款。从结构、内容来看,吸收了国际上的一些很成熟的安全生产的监管经验,平衡了各个方面的利益。此外,按照国家治国理政的新要求做出了修改。虽然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取得了很大的成绩。2005年全国是“万人事故”——安全生产方面受伤害人数大约有12万人,到去年是7万人,降低的幅度非常大。但是随着时间的发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进一步的进步,社会各界对安全生产的要求就更高了,所以这时候就提出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总体来看,《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幅度很大。虽然是修正,但也达到了修订的幅度,总体来看法律修订还是比较不错的,是一部符合实际需要的安全生产法,可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机构和部门对这部法律进行修正的重视。
这个法律还有一些亮点,当然也会具有一些缺憾和不足,等一会儿会跟大家讲。
据了解,此次修法要求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制度,使法律更具有操作性和规范性,也是希望通过法律来降低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您认为此次对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它在立法定位和规范模式上有哪些新的变化呢?
第一,在立法定位方面,这回《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做出了一个创新,在很多地方把“安全生产管理”改成了“安全生产工作”,这说明以前的《安全生产法》是个管理法或监管法,变成了一个全方位的工作法,实现了立法定位的改变。《安全生产法》这回的修改涉及了大量基础性、综合性的规定,基于此,可以说《安全生产法》第一个特点,应该是基础性、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法律。
第二,这个法律在其中规定了很多和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使用方面相衔接的规定,比如它规定了在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方面,后来又扩展到了核与辐射安全,以及特种设备安全,使《安全生产法》的统一性和统筹性更加明显。
总的来看,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其调整机制和方法还是以行政法律机制的调整方法,调整机制为主,总体上来看仍然属于行政法。但由于安全生产法大家都知道,它具有社会公益性,并且在里面规定了劳动合同、工会等方面的规定,所以又可以把它纳入社会法的范畴之中。
其实可以说这次修法在立法定位和规范模式还是带来了一个很大的变化?
在规范模式上,变化也是比较大的。我刚才讲的,把安全生产管理改为了安全生产工作,看似简单的文字修改,其实用意是很深的,把整个立法的规范模式做了大的调改。所以,我认为第二个特点,《安全生产法》这回修改就是由传统的命令+控制式的管控法升级为管理和自主相结合的共治法,就是强调各方面共同参与,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建立了多方参与和合作的共治机制。譬如说安全生产法修改之后的第三条规定,它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消除了以前过分地重视行政监管的弊端,发挥了各个方面的积极作用,体现了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现代化、安全生产共治的要求。
第二个方面,既然我们说发挥各个方面的作用,所以《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在里面规定了,比如说协会、行业组织、工会,强化了它们的作用。譬如说这次它的12条规定了,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特别是强调章程的作用,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这个信息培训服务是新规定的。
发挥治理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第13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刚才说了章程还有执业准则,就是突出了其他主体的自治的作用或自主的作用。“接受生产经营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和管理服务”,那么这一些措词,就是“章程”、“自律”、“执业准则”的措辞,创新了安全生产主体架构的设计,在精简行政许可的形势之下,为如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指明了方向。这说明我们国家的安全生产工作不仅要在法制的轨道下进行,以后还要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框架下进行。
可以说我们在修法的规范模式上也是带来了很大改变的。您认为在立法理念以及工作思路上,此次修法有哪些创新之处呢?
立法理念和工作思路对于立法是非常重要的,就像我们写文章一样,如果文章立意更高,那么这个文章可能会写得很好;如果这篇文章还没开始写,立意很低的话,最后这个文章肯定会写得不怎么样。《安全生产法》的修改也是如此,因此,修改立法目的,提高立法立意是一个必须要做的事情,此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在第一条明确规定了立法目的,在其他的条款也隐含了一些立法目的,比如以人为本,立意是以人为本,就把安全生产法的立意给提高了。
《安全生产法》的第1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修改为“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这是现行法的规定,它修改成了“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这里面有两个改动的地方,第一是由“安全生产管理”变成了“安全生产工作”;第二,原来立法的目的虽然有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把这三个并列,但是我们如果仔细去研究会发现,安全生产最后的目标点是促进经济发展。所以,在一些地方不可避免就演变成片面地追求经济发展或经济增长,忽视安全生产的现象,因为安全生产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经济发展。
这次立法目的第二个亮点就是,规定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持续和健康发展,因为安全生产是约束性的因素,以后会发展成积极的因素。但是有一点,安全生产如果工作做得好就表明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了,所以,这个改动是比较大的。
第3条,虽然它不属于立法目的这一条,但它里面的一些规定也可以对立法的立意有一些补充作用,它的第3条修改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的规定,就是立法的理念或立意得以提升,更加科学、更加人性。所以,我认为,这回立法理念有创新,安全生产法修改的第三个特点,体现了民本性和民生性,民本性就是以民为本,体现了民生性。立法理念的修改,对它的基本方针、主要制度、法律机制和法律责任设计,特别是它们的提升和发展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第二个方面,关于工作思路。这回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借鉴了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经验,现行的安全生产法里没有工作思路的规定,职业病防治法里有,所以,这回借鉴了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经验。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生产法都是安监部门执法的依据,它这回修改更加注重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性、系统性、逻辑性,特别是理性,就是这个思路它不虚,它很实。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的路线、方针、主体、方法、方式。
譬如说第3条是这么规定的:“安全生产工作就是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在原来二审的草案里是“坚持安全发展战略”,这回改成了“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这个方针倒没有改,但后面做出了一个很大的创新,就是“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可以看出来,这个规定说明,安全生产工作以人为本是工作的基本原则,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
安全发展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战略基本要求,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安全工作的基本方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核心要素,就是基本重心。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是工作的主体、方式和方法观。可见,修改之后的安全生产法在工作思路方面视野更加广阔,思路更加清晰,主体更加注重多元化,手段更加注重相互衔接,方式方法更加注重层次性和衔接性。特别是层次性和衔接性,实现了安全生产法规范的理性目标。因为安全生产这个工作是很实的,来不得半点虚假,必须规定不能喊空口号,《安全生产法》在第3条里边就实现了安全生产工作的理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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