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者有权知道“职业危害”
原标题:就业者有权知道“职业危害”
□郭元鹏
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丽珠合成制药有限公司”不服市安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该公司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11月,该公司在与从事职业危害岗位工作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未写明相关职业病危害情况,珠海市安监局依法对其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8万元”的行政处罚。(据《珠海特区报》10月30日报道)
这家公司并不冤枉。首先,这是知情权的问题。这个行业会造成什么样的职业病,在这个行业就业有什么样的风险,就业者有权利知道。其次,是保障权的问题。如果不知道有什么样的职业风险,从业者就不知道如何预防,甚至是压根不会去预防,这就可能给健康造成危害。现实当中,有的企业不仅对职业病的预防不重视,甚至还故意隐瞒职业危害,为的就是在招工的时候更“方便”。在职业病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的当下,相关部门应该像珠海市安监局一样,采取果断、有效措施,迫使用工单位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把知情权还给就业者。
来源:珠海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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