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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纪文解读新修的安全生产法

来源: 2014-9-2 12:02:43      点击:


  • 中国网:

    此次《安全生产法》的修订也是基于各界的共识和安全生产线上的严峻性而制定的,您认为此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改还有哪些缺憾和不足之处?

  • 常纪文:

    《安全生产法》的修改这回缺憾也不少,主要的原因就是《安全生产法》这回修改定位为修正,而不是修订。修正是什么意思呢?就是小修小补,修订是大修大补,往往重新规定,以新的法的形式出现。有哪些缺憾呢?

    第一,《安全生产法》应当成为安全生产领域的一个基本法,这个基本法就应该由全国人大来通过而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来通过,它应该涵盖《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它应该是最重要的,主要的法律。但现在还是“三张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职业病防治法》还是各是各。当然《安全生产法》的修改还是体现了《安全生产法》的协调性,但总体上来说,统一协调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第二,在体例设计方面还是有一些局限性。比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这一章,把社会监督仍然纳进去的。当时我写个意见,要求把这个进行改变,社会监督不属于行政监督管理,包括新闻媒体的报道,社会的监督,应该体现它的独立性。但是这回遗憾的是没有把它区分开。安全生产建议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应该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最好专设一章,让全社会来监督你,安全生产工作才有保障,专门设一章,但遗憾的是也没有。

  • 常纪文:

    第三,很多人提出来的,像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这些事业单位也有“安全”问题,但这些放在学校、医院的事业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事故怎么处理?学校运行过程中出现事故怎么处理?应该参照《安全生产法》,特别是事故调查的规定予以处理。《职业病防治法》,比方说对公务员的职业病防治是规定参照,这点做得不是很好。

    第四,中央特别制定了安全生产红线制度,这次修法对安全生产红线制度,比如安全生产的限制、禁止、鼓励,这些战略要求凸现不足。另外还有一些地方性探索比较成功的经验,譬如说把隐患当作事故处理,没有吸收进去。在一些制度,特别是执法机制,如何激活或者启动这个企业的主体责任,这需要加强。我刚才讲的,企业都有主体责任,包括安监部门的执法计划不能墙上挂挂就完了,还得把它运转起来。

  • 常纪文:

    第五,在行政监管方面,也有以下两三个缺憾:

    1、监管体制仍然没有得到理顺,广大安监部门提出来的呼吁,就是理顺综合监管和直接监管的管理,可能由于部分阻力没有进一步理顺。

    2、乡镇一级的监管也纳入进去了,但现在有的乡镇根本没有安全监管力度,即使有,专业性也不强,有很多是临时工,怎样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应该在里面加一条: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的能力建设和力量建设。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写进去,但可能立法宜粗不宜细的想法,没有加进去。

  • 常纪文:

    3、对于高危企业没有规定强制性的信息公开义务。有些高危企业对周边社会是有安全危害的,应该规定强制性的信息公开义务,比如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储存单位,对于他们安全条件论证,搞安全评价的时候,评价的全文报告应该向全社会公布,因为对周围的环境有一些危害,这应该借鉴《环境保护法》关于环评报告的做法,可惜的是由于认识不到位或者其他的原因没有写进去。

  • 常纪文:

    第六,在监督机制方面没有规定人大监督的机制。在实际过程之中,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已经有27、28个省市,目前我所知道的,党委和政府联合出台了安全生产党政通则,一杆双抓,齐抓共管,有的叫规定,有的叫意见,有的叫暂行规定,有的叫通知。但有一点,人大的作用没有发挥,地方政府应该就安全生产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汇报,接受人大的监督。还有一些监督机制,比如安全考核对行政区域的考核,对其他部门的考核,现实生活之中已经做了多年,而且已经很成熟,但是还没有写进法律。

  • 常纪文:

    第七,最后一个方面的缺憾,一些处罚的严厉性还是不够。比方说安全生产经常存在连续违法的现象,只要不发生事故他根本就不在乎,一旦发生事故他屁股一拍跑了。所以,这时候是不是有必要借鉴《环保法》的修改经验,引进“按日计罚”,就是按照违法天数来计算罚款的措施,我也写过建议,但是也没有采纳。

  • 常纪文:

    第八,拘留。《安全生产法》修改里确实说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一些拘留措施,但这个规定是不充分的,比如《环保法》在修改的时候就并没有规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要求采取拘留的措施,也就是说《环保法》规定的拘留措施是独立的行政拘留措施,并不受《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约束。如果说在《安全生产法》方面,在《治安管理处罚法》里缺少依据的话有时候很难,它不是治安方面的东西,如果按照那个来进行行政处理的话,就势必影响《安全生产法》的威信,应该设立独立的行政拘留措施,譬如说强令职工进行不安全的作业,如果没有特种作业,不仅很影响自己的安全,也影响别人的安全,这种情况可以拘留,最后这个意见没有得到采纳。

    总体上,也就是这么多缺陷。

  • 中国网:

    再次感谢常教授作客《中国访谈》。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节目到这里就要结束了,感谢各位网友的收看,下期节目再见!

    (责编/文字:韩琳;主持:佟静;导播:李哲;摄像:宗超/高聪;图片: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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