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规GB50016-2014重大变动解读——知道这些你就是专家!
第六章建筑构造专家解读
简介
建筑构造的设计是建筑防火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良好的防火构造设施是防止火灾蔓延、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关键所在。它包含了各种防火分隔措施和人员安全疏散设施。
第六章建筑构造专家解读 建筑构造部分
问题1:满足耐火等级要求的防火玻璃可否作为防火墙?
回答:三个条件:
支撑能力——自身不能解体或垮塌;
完整性——不能有穿透裂缝或穿火的孔隙;
隔火作用——背火面平均温升不能达到140度,
背火面测温点温度不能达到220度。
问题2:甲级、乙级防火窗的具体指标控制?甲级、乙级防火窗是否不能开启?
回答:同防火门(1.5h、1.0h)。
可以开启,但在火灾时要能够自行关闭。
问题3:按原《高规》:套内窗间墙宽度仅为1.2米,单元间窗间墙宽度仅为2米,实际设计难以满足(如以卫生间相邻拼接的情况)。
回答:1、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
2、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
3、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高层建筑的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C类防火窗。
问题4:窗槛墙不足时,1.2m范围内的外墙设置固定防火玻璃可以吗?
问题5:门、窗等与楼梯间门窗边缘的距离多少比较合适?
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问题6:窗间墙的以下几种设计是否可行?
新规范
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小于1.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
第六章建筑构造专家解读 防火卷帘部分
问题1:在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分隔,是否整个防火墙都可以用防火卷帘进行分隔?
回答:1、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
2、不宜采用侧式防火卷帘。
问题2:疏散走道上设防火卷帘,同时还要求设防火门,很难实现,既不美观也不方便,如何处理?(如图:地下商业街)
问题3:在高层建筑中,仅仅是合用前室不能采用防火卷帘吗?
原规范
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
新规范
1、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第六章建筑构造专家解读 防火门部分
问题1:住宅房间至户门(防火门)是否要外开?
回答:在安装防火门的意义:
1、防止火灾蔓延;
2、向疏散方向开是便于人员疏散。
问题2: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确有困难直接开向前室时该如何处理?
回答:在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
问题3:高层住宅可开向前的户门控制在多少范围内?
新规范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同一楼层或单元的户门不宜直接开向前室,确有困难时,开向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3樘且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第六章建筑构造专家解读 楼梯部分
问题1:高层建筑下部数层为商业餐饮等公用建筑,其裙房根据规范可仅设封闭楼梯间,但其高层主体投影下部空间的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还是封闭楼梯?
问题2:封闭楼梯间在标准层部分可自然采光通风,但在裙房部分为黑楼梯间,此类楼梯间如何处理?
问题3:封闭楼梯间的设置条件是什么?
原高规
6.2.2.1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
新建规
1、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采用防烟楼梯间;
2、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
3、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甲、乙类厂房,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他建筑,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4、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问题4:在不得已情况下,住宅安全性很高的卫生间、普通储藏间是否可向前室、楼梯间开门?
回答: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
问题5:在由于管道井多位于核心筒部位,与楼梯间、前室结合布置,管道井检修门只能向楼梯间、前室开门,是否可行?
回答: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
问题6:地下室部分的楼梯间类型如何控制?
回答:1、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或3层及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采用防烟楼梯间;
2、其它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间采用封闭楼梯间。
第六章建筑构造专家解读 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问题:建筑的内外墙保温防火系统如何设计?
回答:目前相关部门之间还在协调。
新规范
6.7.1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宜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不宜采用B2级保温材料,严禁采用B3级保温材料,设置保温系统的基层墙体或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6.7.2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层,应采用A级保温材料;
2、其他场所,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保温材料;
3、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采用B1级的保温材料时,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6.7.3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时,该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当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保温材料两侧的墙体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
6.7.4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6.7.5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3)建筑高度不大于5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6.7.5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除住宅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的其他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大于24m,但不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3)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6.7.6除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6.7.7除本规范第6.7.3条规定的情况外,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按本节规定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外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及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C类防火窗。
6.7.8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设置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
除本规范第6.7.3条规定的情况外,当按本节规定采用B1、B2保温材料时,防护层厚度首层不应小于15mm,其它层不应小于5mm。
6.7.9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6.7.10建筑的屋面外保温系统,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时,不应低于B1级,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当屋面和外墙均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将屋面和外墙分隔。
6.7.11电气线路不应穿越或敷设在B1或B2级保温材料中,确需穿越或敷设时,应采取穿金属管并在金属管周围采用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设置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的部位周围应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措施。
6.7.12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A级材料,但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可采用B1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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