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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深度角解读

来源: 2014-7-8 23:01:03      点击:
2加大了对技术服务机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培训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或者严重不符合事实的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对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有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等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生产经营单位有高危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高危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等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的原则规定

1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矿山、冶金、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和三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专业设置、考试、注册、执业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

十一、对安全生产相关的重要概念做出了明确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2主要负责人

规定主要负责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内对生产经营活动负有决策权并能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总经理、经理、厂长等。

3事故隐患

规定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全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4重大事故隐患

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或者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

5重大危险源

对重大危险源概念进行了修改,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依据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辨识确定的危险设备、设施或者场所(包括场所和设施)。

6生产安全事故

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人身伤亡(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