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保厅修订《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管理办法》 制定《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数据审核管理办法》
为落实2014年甘肃省环保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全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公信力,进一步明确职责,规范全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管理,使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在统一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规定稳定运行。依据新的有关技术规范,对《甘肃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甘环发〔2012〕13号)修订后,省环保厅环境监测处与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召开2次会议进行讨论,并征求厅领导、厅机关有关处室以及14个市州环保部门的意见,最后召开全省环境监测站长对接会反复讨论通过后进行了下发各市州。新修订的《甘肃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管理办法》与2012年制定的《甘肃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相比较,一是增加了考核与责任追究内容,明确违反《办法》如何追责,特别是剔除正常监测数据、编造数据或更改原始监测数据、授意或故意出具虚假监测数据、授意或故意修改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参数、授意或故意遮挡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采样系统、授意或故意损坏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部件、随意撤销或变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点位等行为的责任追究;二是将2012年以来国家颁布的有关5个新标准规范的要求纳入本办法;三是在章节安排上,将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内容进行合并,将原有自动站变更章节内容合并入点位和站房管理,使各章节内容更为紧凑;四是进一步明确了省环保厅、省站、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各级环境监测站在自动监测站管理上的职责分工,规定了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设备的服役年限;五是规定了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的必测项目,在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中要求各级监测站应将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管理纳入全站质量管理体系,并新增了新建/更新设备的环境质量自动站验收程序,以及设备故障的处理方式等;六是在数据管理章节进一步明确了无效数据判别、数据时效性、异常数据上报和处理等方面的内容;七是根据新标准和技术规范,对《甘肃省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运行考核细则》和《甘肃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考核细则》进一步完善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数据管理、运行考核等内容。
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数据审核工作,强化数据质量管理,确保我省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完整性、准确性、精密性和可比性,依据有关技术规范,制定了《甘肃省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数据审核管理办法》。
来源:甘肃环境监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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