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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就环保法修订和刑诉法解释草案等立法情况答记者问

来源: 2014-4-25 14:21:46      点击:

  中国新闻社记者:
  想请问环保部的有关负责人,任何一部法律出台之后,都面临落地的问题,在新的环境保护法当中,对处罚和监督的力度进一步加强,在环保部有什么具体的新措施?

  2014-04-24 17:18:41

  别涛:
  我们初步考虑了四点设想。第一,组织学习,要熟悉新法的新规定、新制度、新措施。第二,广泛宣传,要通过多种渠道,特别是运用各种信息媒体,向社会广泛的宣传,传播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新规定、新要求,增强公众的环境法制的意识。第三,组织培训,既包括环保部内部人员的培训,也包括对企业的培训,特别是重点排污企业的培训,提高企业环保守法的自觉性。第四,要加强法律的执法,再好的法律,也只有通过严格的执行才能落地,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我们将有力的推动这部新法的贯彻实施。

  2014-04-24 17:18:59

  中央电视台记者:
  我想问李主任刑诉法的解释中关于不起诉方面,增加了被害人起诉方面,这是从哪些方面考虑的?

  2014-04-24 17:21:35

  李寿伟:
  附条件不起诉是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时候新增加的,规定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一章中,是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罪,符合起诉条件,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并对他进行监督教育,一般有六个月至一年的考验期。考验期满符合条件的,检察院要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个制度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另外,在审查起诉的环节当中,为了保障被害人的权利,规定凡是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都要把不起诉决定告知被害人,被害人有申诉的权利,也有权直接将这个案子起诉到法院。这涉及到两个程序的关系问题。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被害人能不能起诉?我们和有关部门研究,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是一个特别的程序,而前面讲的是一般案件的程序,一般来说是特别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

  2014-04-24 17:21:59

  李寿伟:
  还有一个考虑,从附条件不起诉设立的目的来讲,未成年人悔罪、考验期满,人民检察院综合各种情况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个时候被害人另行向法院起诉,会使这个制度虚置。这里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保护被害人的权利有一个平衡,综合考虑,明确被害人对这类案件不能向法院起诉,同时要充分保护被害人的权利,解释中又重申了无论是前面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还是后面的不起诉决定,都要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还要充分保障被害人的申诉权。如果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要作出纠正。

  2014-04-24 17:24:14

  人民日报、人民网记者:
  谢谢主持人。我有三个关于环境保护法的问题。第一,关于第66条的诉讼时效问题,要求对于污染损害赔偿的诉讼实效是三年,有的委员提到三年对于家庭贫困的条件艰难的受害者来说太紧张了,他们很容易得到不到补偿,这个时间是怎么定的?第二,关于环评机构和监测机构的终身责任问题。在地方上,有一些地方存在环评机构和监测机构的人员不深入现场,还有个别存在利益关联,能不能以终身责任的方式,加强对他们的监督?第三,关于人员编制,这次的法律亮点就是对于具体的执法权,包括现场检查权都作出了细化的规定,很多地方上的执法机构实际上是事业单位,没有编制和收入的保证,从解决执法权问题的从这点怎么给予他们双方面的利益保证?

  2014-04-24 17:26:19

  袁杰:
  第一,第66条关于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目前规定了三年,这已经比一般民事诉讼时效期间提高了一年。而且我们也规定了这个时间起算是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开始。此外,还有律师、社会公益组织等,对于受害人可以从多个角度来进行帮助,因此,第66条维持了现在这样的规定。

  第二,你提到环评机构,我们在调研的过程中,也听到很多的意见。在第65条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这些提供第三方服务的专业性机构规定连带责任。如果他们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比如他们和厂家勾结,比如在监测设备上造假,在运营防治污染的设施时,或者维护设施的时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其他的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从民事责任的角度对他们予以约束,是比较严格的规定。

  2014-04-24 17:27:05

  别涛:
  现在第24条专门规定,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有权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对这一条的理解是对的。依据该规定,环保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可以进行现场检查。在这个条款的形成过程中,环保部、法工委和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做了认真研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结合国家关于机构编制管理的精神,综合考虑后做出了环保部门委托的监察机构有权进行现场检查。我想特别强调的是,环境监察机构依据该法行使的职能,其法律性质是明确的,即环境监察机构有权行使行政执法职能。

  2014-04-24 17:44:12

  阿思达克通讯社记者:
  谢谢,我想问一下,关于征收环境保护费的规定是基于什么方面的考虑?这与将来要立法的环境保护税有什么关系?谢谢。

  2014-04-24 17:44:35

  信春鹰:
  这是一个衔接性的规定。现在是用征收排污费的方式管理。因为现在这个制度也有一些需要改善的地方,可能在未来要用环境保护税来取代排污费,所以你的理解是正确的,要逐步从“费”走向“税”。

  2014-04-24 17:45:09

  赵英民:
  区域联防联控,是目前我们应对环境污染,尤其是大气污染防治方面非常重要的措施。目前按照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正在紧锣密鼓的推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应该说在这方面还是取得了比较积极的进展。比如,前不久,就在今年年初,发生重污染天气事件的城市,都按照程序启动了应急机制,现在也正在研究在这些区域推进共同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例如机动车的异地统管等。另外,环保部也在组织对这些区域的执法检查工作,其他相关工作都在积极的推进。我们相信,随着工作的深入,特别是这次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会给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2014-04-24 17:46:27

  中国证券报记者:
  谢谢主持人。条文第52条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保部在这方面是如何考虑的?后期还有哪些配合的措施?谢谢。

  2014-04-24 17:52:41

  别涛:
  第52条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规定是新增加的措施。环保法的修改特别注重经济政策和市场手段。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我们应对环境污染的经验和教训,也参考国外的实践后提出新措施。其主要的对象是拥有较高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自2007年以来,环保部和中国保监会一直在联合推动环境污染保险的试点,2013年初,两个部门又开始推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去年两个部门提出了试点报告,国务院领导非常支持,要求我们进一步总结经验,扩大试点,这次在环保法的修改过程中,我们根据控制环境风险高发、频发的实际需要,增加了环境保险的规定。下一步环保部将继续会同中国保监会推进环境责任保险。今后的主要工作有以下几项:一是要鉴别、筛选高风险的企业,拿出相应名单;二是逐步完善风险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的规范、方法、指标;三是推动地方环保部门、保监机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携手推进。推行环境保险制度,最终目的就是要有利于控制环境风险,发生环境风险损害之后,通过保险机制,合理分散环境风险,让环境得到救济,使受害人得到及时的补偿。

  2014-04-24 17:53:35

  主持人 钟雪泉:
  今天的发布会就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2014-04-24 18:0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