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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未通过环评审查的项目将停水停电

来源: 2014-4-21 10:01:31      点击:

          4月17日,记者从山东省聊城市政府办公室了解到,最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对“三高一资”(高成本、高污染、高能耗、资源型)和产能过剩的建设项目从严审批。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污染严重且环境质量长期得不到改善的项目或地区,暂停建设项目的审批。

  通知说,今后将按照“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从规划源头上控制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综合考虑、统筹兼顾区域产业发展、生产力布局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生态功能,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程序和要求,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有关部门不得审批。对发现的未批先建项目,依法给予处罚。

  对科技含量高、税收贡献大、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吸纳就业多的生态优质高端高效产业或项目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

  严格准入,对“三高一资”(高成本、高污染、高能耗、资源型)和产能过剩的建设项目从严审批。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污染严重且环境质量长期得不到改善的项目或地区,暂停建设项目的审批。对存在环保不达标现象的企业,在其存在问题整改完善前,不再审批其新建项目。严禁审批毗邻敏感区的化工等有环境风险或严重污染的项目。加强对已批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纠正项目建设中的环境违法行为。对发现的未批先建项目,依法给予处罚,对达不到试生产、竣工验收要求的项目,不得许可试生产和通过竣工验收,对项目建设单位未按期申请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依法予以查处。

  建立各级环保、监察、工商、国土、发改、住建、公安等部门联动机制,凡涉及环评的,有关部门须严格把关。对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同时,对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出现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以及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规划编制机关、环保部门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和跟踪评价。

  今后将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建立健全公开曝光、挂牌督办、处分与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追究相结合的责任追究及监督体系,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审批或核准、批准开工建设、发放生产、安全生产或排污许可证、提供新增授信支持、供水及供电的,以及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擅自批准有关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不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承诺致使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长期得不到落实等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行为,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陈金路)


来源:聊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