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最新资讯 > 知识窗

新建规GB50016-2014重大变动解读——知道这些你就是专家!

来源: 2015-5-4 15:23:15      点击:

第五章民用建筑部分解读 防火分区部分

  新规范 

  问题1:中庭的防火分区处理:下面三种方法规范都允许,建议优先采用哪一种?

  回答:1、防火分区上下叠加,面积不超过一个防火分区;

  2、采用特级防火卷帘门将中庭部分封堵,防火分区上下不叠加(封堵后应不影疏散交通);

  3、与中庭相连的通道、房间均采用乙级防火门,设水电风的相关消防设施,上下面积叠加可超出一个防火分区。

  问题2:防火分区面积计算时可否扣除前室、楼梯间等面积?

  回答:不能扣除

  问题3:二个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的防火门应向哪个方向开启?

  问题4:各架空层是否划防火分区,是否可做为楼梯出口包括避难层?

  回答:如果架空层具有与室外的安全条件,可以不再划分防火分区。

  新规范

  5.3.2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或敞开楼梯间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问题5:高层建筑的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是否可参照现行《建规》的规定部分连通?

  回答:尽量不在防火墙上开门,相邻区域确需局部水平或竖向连通时,可选用:

  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该广场短边尺寸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净面积不小于169㎡;广场内有直通地坪的疏散楼梯;

  2)防火隔间。防火隔间设发生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甲级防火门,防火门之间最近距离不小于4m;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

  3)避难走道。可参照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4)防烟楼梯间。

  问题6:当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时,其防火设计如何处理?

  回答:1)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步行街两侧建筑相对面的距离和步行街端部的开口宽度均不应小于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且不应小于9m,步行街的长度不宜大于300m;

  3)相邻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

  4)商铺面向步行街—侧宜采用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的实体墙,且相邻商铺之间面向步行街—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C类防火玻璃门、窗;当步行街为多层结构时,每层面向步行街一侧应设置防止火灾竖向蔓延的措施,当设置回廊或挑檐时,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1.5m;各层楼面在步行街部位的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37%,且开口宜均匀布置;

  5)步行街的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步行街内不应布置可燃物,相邻商铺的招牌或广告牌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0m;

  6)疏散楼梯应靠外墙设置并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在首层可直接通至步行街;商铺的疏散门可直接通至步街;步行街内任一点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

  7)步行街顶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6.0m,顶棚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并宜采用常开式的排烟口,且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25%。常闭式自然排烟设施应能在火灾时手动和自动开启。

  8)步行街内沿两侧的商铺外每隔50m应设置DN65的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步行街内宜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9)步行街内宜设置疏散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第五章民用建筑部分解读 平面布置解读

  新规范

  民用建筑的平面布置应结合建筑的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使用功能和安全疏散等因素合理布置。

  问题1: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建筑内。如何理解儿童活动场所?设在商业用房内的儿童活动场所是否要设独立的出口?

  回答: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2、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问题2:高层建筑中有商业和住宅部分,商业营业厅与住宅是否可分别进行防火设计?

  回答:1、当为多层建筑时,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2、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相接处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防火挑檐,或相接处上、下开口之间的墙体高度不应小于4.0m。

  第五章民用建筑部分解读 疏散出口

  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2、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4.4条的规定进行分隔。

  公共条件

  防火间距,室外消防给水和消防车道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确定。

  结论

  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民用建筑部分解读 安全疏散和避难

  新规范

  民用建筑应根据其建筑高度、规模、使用功能和耐火等级等因素合理设置安全疏散和避难设施。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位置、数量、宽度及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问题1:如何理解两个安全出口应大于5m?住宅剪刀楼梯两个出口小于5m怎么办?

  新规范

  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结合新规范可设一个疏散条件

  1、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50㎡;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75㎡;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120㎡;

  2、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0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

  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

  问题2:若两个单元住宅总高有高差,通过室外楼梯将不同标高的屋面连通是否可行?

  问题3:如何理解两个安全出口的概念:

  (1)通过一扇门进入一个前室后再分别进入剪刀楼梯,可否?

  (2)分别通过两扇门进入同一个前室后再分别进入剪刀楼梯,可否?

  (3)穿越一个前室进入另一个前室方可进入疏散楼梯间,可否?

  回答:正确的设计是:

  新规范

  塔式住宅确实有困难只能设置一个前室,与消防电梯合用时其前室建筑面积不小于12.00㎡,短边尺寸不小于2.40m。

  问题4:在建筑内不计入安全疏散数量、距离、宽度的楼梯:如观赏楼梯、中庭的旋转楼梯、门厅要求气派敞开的大楼梯、商场等公建内平时引导主要人流交通应敞开的楼梯(有时与扶梯结合布置)、连接层间局部功能空间的服务楼梯等等,是否需按封闭楼梯间甚至防烟楼梯间要求?

  回答:没有必要。

  问题5:当建筑内的安全出口不能全部直通室外时,可否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

  回答:可以,但要符合相应条件。

  新规范提的条件

  l、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隔。

  2、防火分区面积大于1000㎡,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防火分区面积不大于1000㎡,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1个。

  3、借用的安全出口不计入总的疏散宽度以内。

  4、借用宽度不应大于疏散总净宽度的30%。

  问题6:高层公共建筑能采用剪刀楼梯间吗?

  回答:确有困难且从任一疏散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小于10m时,可以。

  1、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2、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

  3、楼梯间的前室应分别设置;

  4、楼梯间内的加压送风系统不应合用。

  问题7:不同的建筑条件,疏散距离如何控制?

  回答:1、建筑内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可按本规范的基本规定增加5m。

  2、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问题8:高层建筑首层楼梯至室外安全出口疏散距离如何控制?可否参照低层建筑15m的要求设计?实际情况很难控制。

  回答:高层建筑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

  多层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问题9: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疏散距离如何控制?

  回答:1、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

  2、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

  问题10:安全出口的距离5米,是门中心到门中心的距离吗?

  回答:应该是门最近边缘的距离

  问题11:疏散人数确定原则:公共建筑人数如何计算?商场类型不同,人员密度差距较大(如超市、百货、家具城、建材市场、书店、服装)又如何计算?

  回答: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建筑面积乘以下表规定的人员密度计算。对于家具、建材商店和灯饰展示建筑,其人员密度可按表中规定值的30%确定。

  问题12:怎样理解:“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可分层计算。”?

  回答:地上建筑内下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问题13:在高层建筑中,若有局部出屋面的房间在一定的面积、层数控制下,是否可只设一部楼梯?

  回答:新规范要求:

  1、疏散楼梯不少于2部;

  2、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2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

  3、每层面积不大于200㎡;

  4、至少应另外设1个直通建筑主体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

  问题14: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距离如何计算?

  回答:结合新规范在设计中商业服务网点内的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单、多层为22米,高层为20米。

  问题15:塔式公寓类高层建筑设置剪刀楼梯时是否可参照《高规》第6.1.2.3条的要求有困难时仅设置—个前室?

  回答:结合新规范对于塔式公寓类高层建筑属于公共建筑。

  问题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中每个班(寝室+活动室)是否需设两个出口?

  回答:结合新规范:建筑面积不大于50㎡时可设一个出口;由于幼儿园的行为能力弱,建议设两个出口。

  问题17:对上下层设辅助疏散设施如何理解?

  回答:结合新规范

  1、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封闭的金属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2、窗口、阳台等部位宜根据其高度设置适用的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问题18:超过100米住宅是否需要设置避难层?

  回答: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2、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房间符合下列规定:

  1)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

  2)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l.00h,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l.00h的C类防火窗。

  问题19:高层病房楼设置避难间的要求是什么?

  回答:新规范中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2个,其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25.,0㎡确定;

  2、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和可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变;

  3、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4、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

  5、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6、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l.00h的C类防火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