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纪文解读新修的安全生产法
据我们了解,此次修法的一些新的规定其实是做实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作用。其实,防止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仅仅依靠生产经营主体自身的自觉是远远不够的,监督在这时候就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您认为此次修法在管理监督方式和监管手段上有哪些改进?
改进不小,如果法律对企业的义务规定得再细致,但缺乏一种激活机制或启动机制,比如社会监督等等,那么这个规定是虚的,还是墙上挂的。我在北京市安监局任副局长的时候也发现,很多企业的制度很完善,很多政府的一些规范化文件,甚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也是很完善的,但在实际之中就会发生这样的安全生产事故。为什么呢?是因为这些制度在睡觉,我们国内的法律不少,包括环境污染等很多方面,为什么会发生呢?是法律和制度在睡觉,法律和制度实施没有启动,主要是监管方式不适应现实的发展。
第一方面,监管方式有转变。这回《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在监管方式上做出了以下六个方面的创新:
第一,规定了安全生产规划的监管制度。安全生产也是个政府的活动,应该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现行的安全生产法是没有规定的,这一回它规定了。因为规定之后就有人财物的保障,而且有利于安全生产规划和城乡规划、其他规划相衔接。整个安全生产是经济发展的相伴相生的东西,如果说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如果不把安全生产纳进去,那么安全生产工作肯定会出问题,这一回明确了,我认为是一大进步。
第二,参照安委会的职责,要求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协调机制。这个协调机制,现行的《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协调,因为它既管安监部门,同时管建设部门、发展部门、市政部门,包括其他的部门,所以,应该政府去协调。但是很多协调不具有常态化的特征,一个地方一个特点。这回《安全生产法》修改的时候就要求建立协调机制,解决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协调机制的规定,使《安全生产法》规定,比如政府的督促、协调解决具有机制的基础。
第三,实行了信用管理,在201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里,就有信用管理的设计。就是对于那些有严重安全隐患或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安监部门应当把有关事故的风险和信息提交给可以约束它的部门,比如国土部门,供给土地,包括投资部门,这个企业有安全隐患,可能造成重大事故或者被关闭,投资部门他们就会考虑我是不是给你贷款或者给你投资;证券部门,如果这个企业安全风险,或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你不改的,证券部门就可以不让你的股票上市,你上市了也不能让你再融资。包括行业主管部门,通过信用管理这种新的模式,适应了新的要求,我们在公民社会,包括加强公民信用和企业信用大背景下,有利于发挥公民和企业守法的自觉性,使强制守法变成自觉守法。
第四,精简审批基础之上,优化管理流程和方法。最近两年,国务院取消了很多安全生产工作的行政许可,精简许可,减轻企业的负担,这回安全生产法也响应了这一号召,精简了一些许可。譬如说像以前安全生产有安全评价或安全条件论证,后面紧跟着有“三同时”,“三同时”搞完后面有安全生产许可,审批和许可就太多,现在一个企业要上马,要经历审批和许可,涉及到的精简也不少。
很繁琐。
比如说有安全生产方面的、职业卫生方面的,职业卫生也是安监督方面的职责,消防方面的、环保方面的、水土流失方面的、能源方面的,都有6—8个“三同时”和“预评价”,企业的负担很重。这回《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就把“三同时”的验收和审批给它取消了,改成了企业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组织验收,企业对这个结果负责。原来是审批的,《安全生产法》的修改把它和企业的行政许可相结合了,也要求安监部门加强对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检查。
第五,发挥地方的作用,对一些应该淘汰的落后的设备或工艺,原来是国家发名录,现在是授权省一级的人民政府也可以发布自己的淘汰名录。
第六,规定了分类分级监管的体制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机制。安监系统有个工作是其他部门比较称道的,就是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每年这个地方应该检查多少家企业,到哪些区域,包括全覆盖,要求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我在北京市工作的时候也都是有的。年度执法计划实际还是有用的,它是定期执法和非定期执法相结合,你要完成这个任务就可以了,有利于防止执法常态化之后执法懈怠的现象,因为执法到不到企业,企业要登记,政府部门也有信息登记的,所以,使安监部门活动起来。一个地方安监部门如果成天待在办公室里,这个地方的安监工作是搞不好的,只有安监执法人员长期下基层,因为执法活动保障,就防止执法懈怠的现象发生,这个地方的安全生产工作应该能做得比较好的。
第二个方面,监管手段出硬招。
安全生产事关生命安全,如果说监管手段比较软、比较弱的话,那么肯定会出事。我讲个亲身的案例给你听听,我当年管全北京市的地下有线空间,地下有线空间容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要么是缺氧窒息,要么里边有硫化氢气体,让人中毒或窒息死亡。在一个地点,同一个专业队伍,我们抓到过三次,第一次抓他就比较害怕,就跑,人到了现场,但是我们没有查封扣押权,所以我们等了一会儿就走了。第二次我们倒是报上北京电视台去了,结果我们追他就跑,我们回退他就回退,始终保持一定的距离,打拉锯战、游击战。这是高危施工,经常发生群死群伤,北京电视台把这个镜头拍下来了。第三次他就不跑了,为什么?他在这两次执法中发现你没有强制扣押权,最后他就不跑了,还感谢我们安监局人员,说感谢你们,让他们上电视了,一辈子没上过电视,这次上电视了。所以有时候感觉到比较心酸。后来我们就探索,怎么探索呢?你不是跑吗?你人一跑,我们就把你的设备给装起来保存,现场留下一个执法单,就是说你跑了,我们找不到你,把你的东西给你保存下来,让你回去接受处罚。这一回《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就把查封危险物品的施工场所、无限活动场所的查封权也做出了规定,对于及时解决违法问题,恢复秩序意义重大。
第二,监管必须强调实效,很多地方,安监局要求他停产停业,包括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最后发现这个企业半年、一年以后还在开,还在运行,因为有企业给他供电,有企业给他供水,还有企业给他供应能源,还有企业给他供菜,民爆的物品矿山里的还有。这回《安全生产法》为了保证执法的效果,规定安监局可以下通知,要求有关单位停止供电、供水,包括供应民爆物品。这对保障执法的严肃性是非常有好处的。值得提出来的是,有时候停电停水会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就要求一般提前通知;企业整改到位了应该及时地恢复供电供水,防止地方的安监部门对企业吃拿卡要,要挟这个企业。有明确规定,如果排除了隐患,你必须得恢复供电供水。
第三个方面,监管手段的方式和手段的变化,参与和监督体现了国家共治的要求。
第一,安全生产,包括政府、社会、企业、行业,体现了国家共治的要求,特别是对工会的作用进行了重新定位,这回修改,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特别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修改有关安全生产法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二,规定了新闻媒体的宣传、教育、电视、电影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原来规定安全生产是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这回修改有个特点,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范围更广。
对,范围更广。因为安全生产是个社会法,所以要求更高。比如北京市安监局每个早晨都会花一定的时间对安全生产的管控,如果说有闪电、刮大风、下大雪、下大雨,北京电视台和其他相应媒体搞个字母提醒,这都是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像丈夫去上班,妻子看到电视提示之后就提醒丈夫你要注意安全,这就很有好处,使各个方面都参与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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