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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解读

来源: 2015-10-10 9:32:52      点击:

2014年5月31日,国家认监委与国家发改委联合制定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正式发布实施。这是国家认监委在管理体系认证领域第一个与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的认证规则,对于促进企业的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企业的能源管理水平,规范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充分发挥认证认可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推动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家认监委和国家发改委作为国家认证认可主管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在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试点工作开展过程中一直相互沟通配合,共同推进能源管理体系的认证试点工作。2013年在两委共同进行了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试点的总结工作基础上,结合试点工作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共同研究制定了《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共分12个部分,即:目的和适用范围、认证业务范围、认证依据、认证机构的条件和要求、认证人员的条件和要求、认证程序和要求、认证证书的管理、获证组织信息的报告、与其他管理体系认证的结合审核、受理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转换申请、认证机构认可和认证人员注册的要求以及附则部分。另外,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业务范围的划分以附件形式列出。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制度是按照“服务国家能源政策,创新认证管理模式,加强监督,关注结果”的总原则制定并开展的,相关的内容也在《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中有具体体现。本文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介绍:


关于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业务范围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中根据能源管理体系实施组织的能耗设备、设施和系统用能方式等共性特点,将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按能源供给和能源需求两个方面划分为15个业务范围。其中,能源供给方面包括:煤炭,油、气,电力,热力和地热、分布式能源、余热等其他业务范围;能源需求方面包括: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建筑材料、纺织、造纸、机械制造、交通运输、公共机构及服务以及其他等10个业务范围。

关于认证依据的标准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中规定,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以国家标准GB/T 23331《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和国家认监委发布或备案的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能源管理体系 行业认证要求》为认证依据标准。这也是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与其他传统的管理体系认证相比的特殊要求。我国目前的能源管理总体水平参差不齐,行业用能特点和企业的个体差异均较大,为了进一步提高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有效性,为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国家认监委通过试点经验总结,组织制定了一系列的能源管理体系行业认证要求,作为国家标准GB/T 23331《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的补充认证要求,一方面为企业正确理解和实施能源管理体系提供指导,同时也利于提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有效性和认证结果的一致性。

截至2014年7月,已经发布的能源管理体系行业认证标准共有9份,涉及纺织、钢铁、交通运输等业务范围,其他行业认证标准正在制定过程中,将陆续发布。对于能源管理体系有特殊要求的行业,认证机构也可以自行制定认证技术规范,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后作为认证补充依据使用。


关于认证机构的条件和要求

这一部分是《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的核心内容,规定了认证机构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应符合的条件,即:认证机构必须是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具有3年以上管理体系认证从业资格的;机构人员对国家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等应了解和熟悉;机构要有10名以上经注册的能源管理体系专职审核员;申请机构一年内没有违反认证认可法规的记录;申请机构的管理体系认证能力符合国家标准GB/T 27021《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且在提交申请前两个年度内的认可评审中没有严重不符合;机构要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实现受理、培训、审核和作出认证决定等环节的相互分开。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的规定,国家认监委将会同国家发改委共同公布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名录。


关于认证人员的条件和要求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在第五部分中规定:从事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审核员应具备能源技术或管理相关学历及工作经验,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能源管理体系审核员专业注册资格并且在两年内没有违反认证认可相关规定的记录。考虑到能源认证工作的专业性要求较高,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还对已从事能源管理相关工作的人员从事认证审核工作给予审核经历方面的放宽条件,以吸纳我国目前从事能源管理相关工作的高级人才参与能源管理体系的认证审核工作。


关于能源管理体系的认证程序和要求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的第六部分规定了认证机构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程序和要求。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与其他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等认证均为管理体系认证,具有相同的程序和要求,都应符合GB/T 27021《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同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的认证特点而制定的国家标准《合格评定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规定了能源认证机构和活动的管理、人员管理的特殊要求,从事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机构也应遵守。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规定: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主要程序包括受理认证申请;申请评审;审核准备;认证审核的实施和认证决定。《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特点对初次审核、监督审核和再认证过程提出了具体要求,特别是对能源绩效的审核验证要求贯穿了整个能源认证审核过程,需要认证机构对此特别关注。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中还特别强调了认证机构作出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决定的条件,具体包括:

一、组织的能源管理及绩效符合国家及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包括达到国家和地方政府发布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要求(适用时)。

二、组织的能源管理及绩效满足《能源管理体系 行业认证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条件。

三、通过能源管理体系的运行,组织的能源管理水平得到了有效提升。

四、认证审核期间没有受到相关执法监管部门的处罚。

如果组织的能源管理体系不符合上述要求,则认证机构不得予以通过认证。

另外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试点反馈的建议,此次《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对监督频次的规定做了适当调整,要求认证机构应根据获证组织的供能、用能复杂性、能源管理体系成熟度及稳定性等确定监督审核频次,但两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不应大于12个月。并且,规定当获证组织能源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影响能源绩效的重大事故时,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增加监督审核频次,以保证监督审核的有效性。


关于认证证书的内容表述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规定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内容与其他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内容基本一致,需要特别关注的是增加了“获证组织能源管理体系边界和能源绩效的表述”的内容要求,将管理体系与能源绩效有机结合,提升了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价值,这也是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关注结果”原则的具体体现。


关于获证组织的信息报告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信息上报与其他管理体系的认证信息上报要求基本一致,统一通过国家认监委指定的信息系统上报。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信息除报送基本的认证信息外,还需填报获证企业的能源绩效统计信息。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还规定了当获证组织出现以下情况时,认证机构应及时作出暂停或撤销证书的措施并及时报告国家认监委,具体包括:

一、组织发生了与能源有关的重大事故,反映出组织的能源管理体系建立及运行存在重大缺陷的。

二 、组织的能源绩效未达到国家和地方政府发布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要求或考核为“未完成”等级的。

三、获证组织在证书有效期间受到相关执法监管部门处罚的。

四、组织存在其他严重影响能源管理体系运行的严重不符合,不能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及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这些规定进一步将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与获证组织的能源绩效紧密结合在一起,突出了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关注管理体系也关注能源绩效的特点。


关于结合审核和认证证书转换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规定:在与其他管理体系实施结合审核时,能源管理体系的特殊要求及重要审核点应描述清晰、充分、易于识别,确保满足相关要求并在审核报告中进行清晰的说明。结合审核的审核时间不得少于每一单独体系认证所需审核时间之和的80%,以保证审核的充分性和审核质量。

认证机构在接收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转换申请时应本着审慎的态度进行审查,对于违反国家能源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节能执法监管部门查处的组织,除非彻底整改,否则原则上不予受理,以有效控制认证市场的健康发展,保证认证的信誉,防止不当竞争。


关于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监管的职责分工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规定,国家认监委和国家发改委将组织地方的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和认证、咨询机构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认证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乱收费等违法、违规情况,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资格。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的发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制度的正式建立和实施,将为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实施和监管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

2014年7月,国家认监委依据《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发出了《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认可〔2014〕54号)。该通知明确了国家认监委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审批工作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认证机构开放,不再进行机构数量和业务范围的限制。对于参加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试点工作的37家认证机构,应按《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确定的认证机构条件和要求,于2014年7月底前向国家认监委提交转换申请进行转换审批,对于达不到规定条件和要求的认证机构以及没有有效执行《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试点要求》的认证机构将不予批准。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试点工作至2014年10月31日结束。逾期未获得批准的认证试点机构将不得继续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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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选自《中国认证认可》杂志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