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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意外工伤雇主赔偿金太少 还可再要吗?

来源: 2014-12-26 14:19:16      点击:
       人们除在公共场所难免会遭遇意外之外,在务工过程中也难免遭遇伤害。有些雇员在遭遇工伤后,与所工作的单位私下签订赔偿协议,事后又发现单位赔的钱太少,自己太亏。再去找单位要钱时,就遭到推诿,“我们不是签了协议吗?”这种情况下,雇员还可以获得更多的赔偿吗?答案是肯定的。近日,瑞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桩此类案件。
 
    2011年底,原告王某到被告彭某所经营的铲车配件经营部做学徒,彭某每月支付他相应的学徒工资。2012年1月,王某在操作砂轮打磨配件时因没有戴防护眼镜,被砂轮碎片击伤左眼,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
 
    眼疾难治,王某一进医院,就是整整两年,期间也是四处求医。在王某治疗期间,彭某与他私下达成了一份协议:彭某承担王某的医疗费4万余元,另外一次性赔偿王某1.5万元。协议签订后,彭某很快就把钱打到了王某账上。
 
    然而,过了一年后,王某的眼疾仍然没有好转,不得已在医院接受了穿透性角膜移植术,留下了八级伤残。得知自己终身失去眼睛,王某很痛苦,再找彭某要求他另行支付伤残赔偿金时,不出预料地遭到了推诿。无奈之下,王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为彭某提供劳务,双方是雇佣关系。虽然彭某本人在王某眼疾一事上无过错,但是他是王某提供劳务的受益人,按照法律规定,理应对王某进行赔偿。
 
    关于王某与彭某签订的那份赔偿协议,法官认为,王某的伤情有特殊性,治疗过程延续期间长,在签订协议时,他对自己的伤情结果尚未认知,不知道要进行手术还会导致伤残。也就是说,王某准确地知道自己的权利遭到了何种程度的侵害应该是在2014年1月25日,伤残鉴定结果出来之后。故对那份协议的内容,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要求彭某支付伤残赔偿金的诉求。
 
    法理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根据这两则法条,本案中的彭某应该支付王某伤残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