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 2015年“4•6”爆炸着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及分析、警示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13人)
1.黄耀智(美籍华人),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履行不到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按核准的规模和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方案施工,超核准规模建设、试生产;未认真履行施工过程管理职责,对施工方违法分包、监理公司和检测公司聘用无资质人员均未予制止;“7.30”事故后,未认真汲取教训,拒不执行政府相关部门的停产指令,违规试生产。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终身不得担任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并由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2.陈素霞,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生产副厂长,生产部门的第一安全责任人。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修订二甲苯岗位工艺操作规程;工艺联锁、报警管理制度不落实,解除加热炉工艺联锁未办理报批手续;事故装置41单元长时间处于高负荷甚至超负荷状态运行;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指挥不当,4月19日装置充氮保护时芳烃火炬分液罐管道振动导致管托飞出,造成未遂事故。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3.高凤光,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生产四部经理,负责事故装置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组织修订岗位工艺操作规程;对操作工的实操培训不到位,未能有效防止液击现象;未有效贯彻落实企业各项制度和管理措施,保证生产安全稳定运行。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4.迟述军,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生产三部经理,未落实施工过程安全管理责任,对施工过程中的分包、无证监理、无证检测等现象均未制止或报告;工艺管道存在焊接缺陷,留下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5.张伟,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生产四部内操,在装置开工引料操作过程中涉嫌操作不当,出现压力和流量波动,引发液击,存在焊接质量问题的管道焊口作为最薄弱处断裂。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6.赵永涛,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腾龙项目部质检员,负责管道施工安装质量管理工作,未落实公司质量保证体系,对管道焊接工程质量把关不严。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7.徐礼清,扬州市扬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技术员,不具备中级职称,却担任管道焊接的专业工程师,对焊接质量把关不严。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8.陈爱民,扬州市扬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焊工班长,对焊接质量把关不严,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且在第一次笔录后失联,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拒不配合事故调查。建议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9.张天和,扬州市扬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焊工,未按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氩弧焊打底,焊口有未焊透、部分未熔合等缺陷,违反《石油化工有毒、可燃介质钢制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3501-2011)第7.3.5条、《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GB50236-2011)第6.3.6条规定。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10.郭振义,南京金陵石化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未认真履行总监理工程师职责,内部管理混乱,招收的监理工程师不具备从业资格,对施工单位分包、管道焊接质量等把关不严,违反《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规范》(SH/T3903-2004)第5.1.4、5.2.2和9.4.3条规定。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11.严忠信,南京金陵石化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工程师,未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监理过程又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对该管道焊接施工进行有效监理,违反《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规范》(SH/T3903-2004)第5.1.4、9.2.7和9.4.3规定。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12.张平怀,岳阳巨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腾龙芳烃项目施工经理,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四十四、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收、安排无证检测人员从事无损探伤检测工作,部分管道无损检测结果与此次事故调查中复测数据不符,涉嫌造假。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13.张正军,岳阳巨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公司全资子公司)检测员,无证上岗,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四十四条规定,部分管道无损检测结果与此次事故调查中复测数据不符,涉嫌造假。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11人)
1.梁伟新,中共党员,漳州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作为分管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市领导,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沈永祥,中共党员,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正处级),负责开发区管委会工作。作为开发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对开发区管委会未采取有力措施监督检查腾龙芳烃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现并纠正腾龙芳烃公司超核准产能建设、试生产的违法行为;督促质监部门依法履行质量技术监督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职责,保证生产设置施工质量和依法使用、安监部门依法查处腾龙芳烃公司违反停产通知违规试生产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陈艺章,中共党员,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副处级),分管开发区管委会安办、投资促进局的工作,联系古雷安监分局、古雷质监办事处、古雷消防大队。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指导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腾龙芳烃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现并纠正腾龙芳烃公司超核准产能建设、试生产的违法行为;督促质监部门依法履行质量技术监督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职责,保证施工质量和依法使用、安监部门依法查处腾龙芳烃公司违反停产通知违规试生产行为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郭淑彬,中共党员,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局长兼安办主任(正科级),负责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和安办的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组织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腾龙芳烃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没有发现腾龙芳烃公司超核准产能建设、试生产的违法行为;督促质监部门依法履行质量技术监督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职责不力,未能保证施工质量和依法使用;督促安监部门依法查处腾龙芳烃公司违反停产通知违规试生产行为不力,未能制止腾龙芳烃公司违规试生产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卢蔚霖,中共党员,漳州市质监局副局长(副处级),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法规科工作。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的监督、管理不到位,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存在的对监督检验单位的监管不到位、未将腾龙芳烃公司列入2014年度重点监管单位、未对腾龙芳烃公司采取有效的行政执法措施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郑荣辉,中共党员,漳州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科长(正科级),负责全市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工作。未认真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对古雷项目部抄报的PX项目压力管道无损检测人员无证上岗问题督促整改不力;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对腾龙芳烃公司存在的部分压力管道泄漏性试验未注册登记就投入使用等问题,采取有效的行政执法措施进行制止;在“7.30事故”后,腾龙芳烃公司继续违规试生产的情况下,未将腾龙芳烃公司列入2014年度特种设备重点使用单位目录进行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杨建得,中共党员,2013年9月至2015年1月挂职漳浦县质监局副局长、党组成员,负责古雷办事处工作;2015年1月至今,任古雷港经济开发区质量技术监督办事处负责人(副科级)。未认真履行行政监管职责,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对腾龙芳烃公司存在的部分压力管道泄漏性试验未注册登记就投入使用等问题,采取有效的行政执法措施进行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8.吴林军,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容器管道检验中心主任(正科级),负责该中心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没有针对古雷项目部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对古雷项目部的管理、监督不力,对古雷项目部及其监督检验人员存在的履职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9.林勉鹏,中共党员,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漳州分院副院长(副科级),2012年4月至2013年6月担任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容器管道检验中心副主任并负责古雷项目部工作。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古雷项目部内部管理不完善,组织协调不力,落实《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规定不到位,对施工单位违反合同约定分包工程、安装单位专业工程师无证上岗等问题监督检验不力,对无损检测人员无证上岗问题纠正不到位,留下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0.陈志勇,中共党员,漳州市安监局调研员(正处级),分管公共安全科、古雷分局,负责指导、督促古雷分局监督检查危化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未有效督促、指导古雷分局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腾龙芳烃公司违规试生产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1.许文辉,中共党员,漳州市安监局副局长(副处级),2012年7月至2014年10月任漳州市安监局古雷分局局长。任古雷分局局长期间,未认真履行对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危化企业监管工作职责,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腾龙芳烃公司违规试生产行为制止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三)建议给予查处的其他人员(9人)
1.郭毅,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总经理,未深刻吸取“7.30”事故教训,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予以撤职,终身不得担任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并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2.王继凯,中共党员,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安全副厂长,全面主持公司HSE管理工作,落实公司岗位责任制和组织、督导企业各部门落实HSE制度和措施不到位。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给予降级处分,并由所在党组织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胡明涛,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生产四部高专,负责二甲苯装置技术工作,未认真落实公司岗位责任制,推动工艺操作规程的修订和完善,解决生产过程中的技术与操作问题。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给予开除处分。
4.李建华,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HSE部经理,负责公司HSE管理制度的执行,落实公司岗位责任制和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制度措施不到位。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给予降级处分。
5.张宝杰,中共党员,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生产工作,对公司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违法分包工程负有责任。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建议由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降级处分,并由所在党组织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曲圣伟,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腾龙芳烃项目部负责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五规定,违法分包工程,未能确保管道焊接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行。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建议由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
7.许付荣,扬州市扬子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副总经理,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芳烃联合装置41单元安装工程的项目负责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违法分包工程,对管道焊接工程质量把关不严。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扬州市扬子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给予开除处分。
8.谢兴旺,岳阳巨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副经理,腾龙芳烃项目经理,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四十四、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收多名无证检测人员从事无损探伤检测工作。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建议由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
9.尚念军,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容器管道检验中心检验员,负责古雷项目部的无损检测监督检验工作。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安装单位专业工程师资格和检测单位无损检测人员资质、无损检测结果的监督检验不严,没有及时发现扬子公司施工现场专业工程师资格不符合要求、巨源公司检测人员无证上岗和部分焊道无损检测结果不真实等问题,导致焊道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被及时排查发现。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四)建议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的人员(6人)
古雷港经济开发区时任党工委书记(现任漳州市经信委主任)康溪顺、省安监局监管三处处长邱美辉、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副院长曾钦达、漳州市安监局古雷分局局长林宝敏、漳州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处长王成财、省环保厅环评处处长郑健欣,履行职责不认真,工作作风不扎实,建议分别由漳州市纪委,省纪委驻省安监局、质监局、环保厅纪检组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行政处罚建议
1.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处以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2.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扬州市扬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南京金陵石化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和岳阳巨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等四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建议由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罚款外的其他行政处罚。
(六)问责建议
建议漳州市委、市政府分别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吸取教训,防范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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