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管理 | 干货!这20项制度及依据,食品企业必须建立
六、食品的贮存管理制度(仓库管理制度、仓储制度)(《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
仓储设施应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的数量、贮存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仓库应以无毒、坚固的材料建成;仓库地面应平整,便于通风换气。
仓库的设计应能易于维护和清洁,防止虫害藏匿,并应有防止虫害侵入的装置。
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并有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必要时仓库应设有温、湿度控制设施。
贮存物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以利于空气流通及物品搬运。
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润滑剂、燃料等物质应分别安全包装,明确标识,并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
七、不合格品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原料检验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由收购检验人员根据合同规定的相应技术标准和补充要求作出评审,做好记录,不合格原料不予收购。
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合格品判定由生产技术人员根据标准作出评审,做好质量记录,并通知质管科。现场不合格由负责人前往用户现场,对标有本厂标识的成品进行调查、评审、记录,并写出书面报告。原料收购检验时发现的不合格品,一律拒收。
储存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由负责人作出标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由负责人根据技术规程规定作出相应标识,有条件时,应与合格品隔离。不符合规定检验标准的产品,不允许包装入库。生产过程中,结于标准允许返工的不合格品,生产人员应按相应标准和技术规程的操作工艺,予以返工,并经检验员重新验证合格后方可放行。对已判定不合格的成品或经返工仍不合格的产品另行堆放,并做好标识。原料/成品储存过程中发生的不合格品,由负责人进行处置。
八、食品出厂检验制度(含产品留样制度)(《食品安全法》)
出厂检验,是指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对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是生产活动中的最后一道工序。
企业通过对出厂食品进行检验,及时发现不合格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防止流入社会,损害消费者健康。同时也可以及时了解食品安全控制措施上存在的问题,及时排查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既是对消费者健康的负责,也是对食品生产企业自身的品牌和信誉负责。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可以及时发现没有食品检验合格证的不合格食品,或者虽有检验合格证但安全状况有显著问题的食品,防止将不合格食品作为合格食品上市销售,损害公众身体健康。另外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也是是食品召回制度的基础和前提,当发现食品出现问题时,通过查找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实施食品召回。最后当食品生产企业日后如果与购货者因为食品安全、质量等发生法律纠纷,食品出厂检验记录是重要证据。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食品生产企业不得凭空捏造、涂改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其应如实记录出厂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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