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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一名女工下班途中车祸身亡 被认定非工伤

来源: 2014-5-19 8:49:51      点击:

一名保洁员在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县城骑电动车时,不幸与轿车相撞,最终不治身亡。女工家属认为,当事人是在下班途中发生车祸,应被认定为工伤,但当地人社部门却没有认定。为此,死者儿子将保亭人社局告上法院。

2012年5月9日,保亭保城镇城北社区居委会保洁员黄女士像往常一样,前往摊点收费。9时20分,黄女士驾驶电动车从明珠桥往新人民医院方向行驶,不幸与梁某开的小轿车在明珠桥路口发生碰撞,黄女士因抢救无效死亡。

母亲去世后,王先生非常伤心。2012年6月13日,黄女士的哥哥黄先生向保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同年8月接受申请,认为黄女士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

王先生不服保亭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2013年11月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他认为,母亲在完成收费工作后,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保亭人社局未经深入调查,便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并判决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同年12月,在保亭法院的庭审中,王先生委托舅舅黄先生与保亭人社局对簿公堂。

保亭人社局辩称,黄女士生前是保洁员,负责民政局、百货公司等摊位的收费工作。据了解,2012年5月9日,黄女士没到单位报到,也没有签到记录,因平时她独自收费,没有直接证人证明她当天去收费。黄女士当天发生事故,无法确定当时为下班时间。

保亭法院认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黄女士家属2012年6月13日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于同年8月28日接受申请,同年8月20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属程序违法。人社局仅凭当年10月的调查笔录便认定黄女士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证据不足。

近日,保亭法院一审宣判, 撤销保亭人社局2013年8月所作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保亭人社局应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认定。

律师说法

合理绕道上下班发生事故 也可被认定工伤

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赵士伟律师认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明确“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保洁员的工作场所相对来说属于固定区域,其日常收费的单位相对固定,这类似于邮递员、送水工所在工作区域,如果其是在上班时间、在合理的路线内发生事故死亡,应被认定为工伤。

认定工伤一般要综合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的必要时间;二是地理要素。即上下班的必经路线。

所谓必要时间,除了考虑两地的距离外,还应当充分考虑道路的畅通情况、代步工具的种类和性能、气候变化情况等因素,以足以保证劳动者能够顺利到达目的地为基线;所谓必经路线,一般是两地的最直接、最通达的路线。在劳动者没有走最直接、最通达的路线上班或下班遭到车祸时,还应当充分考虑劳动者绕道的理由。理由正当的绕道,也应视为必经路线。

关于工作目的,也是认定工伤的前提。但工作目的一般很难断定,在这个条件难以把握的情况下,只能借助于合理的时间和路线来认定。

律师认为,要对“上下班途中”进行正确把握,不能仅就字面解释,应当准确把握立法者的立法意图———设定该条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为了工作而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在忽略了主观过错等细节要素情况下,对路线和时间不能要求过高。(记者 王忠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