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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就环保法修订和刑诉法解释草案等立法情况答记者问

来源: 2014-4-25 14:21:46      点击: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记者:
  我想问李主任关于刑法第341条解释的问题。关于食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如何界定当事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用的是国家重点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谢谢。

  2014-04-24 16:54:35

  李寿伟:
  谢谢你的提问。关于这个题目,我想扩展一下讲三点:第一,食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这个立法解释的一个背景,党的十八大专门把生态文明建设提到非常突出的地位,但是与这个很不相称的是有一些地方食用野生动物,尤其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现象还比较猖獗,这既是一种社会陋习,同时又是违法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一个推手。所以根据这种形势,也根据刑法的规定,有必要明确对其中的一些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社会行为起到引领和规范作用,这是食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法律解释出台的一个背景。

  第二,前两天我看了一个报道,食用野生动物将被追刑责。这个说法从法律角度讲不是很严谨。这次解释的是刑法第341条讲的收购,刑法第341条所规定的犯罪里面包括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这里解释的是非法收购行为。以前最高法院曾经有过一个司法解释,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而购买的属于收购。但是司法实践当中对这个认识不一致,处理也不一致,有人认为自用的或者买来吃的不够处理条件。这次对刑法的含义作出了解释,是说刑法规定的收购行为包括营业性的,也包括买来吃、买来用的行为,这样的行为都属于非法收购行为。准确的讲还是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非法购买的行为,属于刑法所规定的非法收购的行为。

  2014-04-24 16:55:22

  李寿伟:
  第三,在解释当中提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按照刑法的规定,故意犯罪都有一个主观要件,需要明知有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或者明知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这个“明知”通常掌握的标准就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知道”一般说就是有直接的证据,包括本人的供述,来证明他确实知道这个行为是违法的,包括知道吃的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一定非得知道是一级还是二级。“应当知道”指的是根据他的行为特点,包括根据案件当时的一些环境,也包括根据证人证言和其他的一些物证,虽然他本人可能否认,但是足以认定他是知道这个事情的。所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律上很难列举,标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情况综合判断,具体加以认定。

  2014-04-24 16:55:53

  光明日报、光明网记者:
  谢谢主持人,刚刚通过的环境保护法如何体现人人参与环保的理念?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大家对环境保护法很期待,当前的环境污染非常严重,环保法修改以后,环境污染的问题是否可以得到改善?

  2014-04-24 16:59:40

  信春鹰:
  关于人人参与环保的问题,是本次修法的亮点之一。因为环境的问题和其他问题不一样,法律上一般会讲主体、客体,很多法律的主体是有限的,环保法不一样,我们每个人都是主体,不管我们对环境、对污染有多么的不满,我们自己都是贡献环境污染的一个分子。所以现在环保法第6条明确写到,“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后面也规定了“公民应当增强环保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这个规定非常重要,因为我们在谈到环保问题的时候,大家都倾向于只说别人,而很少从自己的角度找原因。这次环保法从这个方面有很多的规定,当然 公民除了环保责任,也有一些和责任相适应的权利,比如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的权利。

  2014-04-24 17:04:47

  信春鹰:
  希望通过媒体的宣传,通过大家对权利责任的知晓,能够使环保法带来我们国家环保的一个新阶段。刚才你提到这部法律能够怎么样改变我们的现实?这部法律刚刚已经通过,法律最重要的是要深入人心,也希望今天在座的各位朋友,通过你们的笔、口和你们工作的媒体,一定要让每个人都履行环保的职责。实际上,我们生活中很多的事情是可以更为环保、更为低碳的。我们每天扔掉很多的垃圾,北京每天生产的垃圾是1.8万吨,这是一个什么概念呢?就是1.8万辆的小汽车,这么大的体积。如果我们每个人不从自己做起,我们是没有出路的。当然企业是主体,政府要负责。我们环保法规定得非常细,比如企业的责任是什么,政府的责任是什么,公民的责任是什么。如果说这部法律可以起到什么作用的话,我希望可以从个人开始慢慢改变我们的环境。

  2014-04-24 17:06:38

  检察日报记者:
  谢谢主持人。我有两个小问题,都是针对环保法的。第一,环境保护法修改之后第58条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有两个条件是针对社会组织的,我想请问这样修改是基于什么考虑?第二,针对雾霾问题。很多城市都受到了雾霾的影响,这次环境保护法修改会有哪些给力的措施?

  2014-04-24 17:06:51

  袁杰:
  公益诉讼的问题也是很受关注的,第二次审议时增加了公益诉讼的规定,第三次审议大家都提出了一些意见。刚才你问的问题,对于社会组织设定了一定的条件,这是怎么考虑的。我们在研究这个问题的过程中,认识也是不断深入的。公益诉讼的功能、作用,首先是监督环境违法行为,作为公众监督的重要手段,具有监督的作用。另外,还有一个救济功能。从救济功能而言,起到补充的作用,因为救济首先受害人可以依照其他法律来寻求救济。公环境公益诉讼特点就是专业性比较强,不是一般人都可以很容易收集到证据。从国际上看,对公益诉讼的主体也是有要求的,是由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和作用来决定的。

  2014-04-24 17:07:11

  袁杰:
  因此,由于专业性比较强,就要求起诉主体对环境的问题比较熟悉,要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诉讼能力,要有比较好的社会公信力,或者说宗旨是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要致力于公益性的活动,不牟取经济利益的社会组织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这样的规定,也是借鉴了国际惯例,我国公益诉讼是一项新制度,需要不断的探索完善。

  2014-04-24 17:08:41

  别涛:
  关于你谈到的雾霾的问题,我做一个回应。以雾霾为代表的这类环境污染的公共事件,在最近几年高强度频繁发生,各方面高度关注。刚刚通过的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第47条对此专门作出了规定,就是增加了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的机制,大家可以看一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的责任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具体理解我认为包括四方面的要求。第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当依照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的处置和事后恢复的工作。第二,要求各级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污染的公共监测预警预案。第三,在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到公共健康和环境安全的时候,应当及时公布预警信息。第四,应当及时启动应急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环境公共污染危险的减缓。

  2014-04-24 17:09:14

  河南大河报记者:
  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要向贫困宣战,向雾霾宣战。实际上现在雾霾的构成主要是媒和汽车污染,但是我们这次在大气污染防治法当中黄标车是不涉法的,因此在基层,包括环保部门在执法中遇到这样的问题,包括地方立法的时候,上位法涉禁不涉法,我们的立法计划有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请问在下次修改的时候会不会对这些作出专门的规定?谢谢。

  2014-04-24 17:11:07

  信春鹰: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草案现在还没有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单位还在做前期准备,所以我不好对你的问题作出回答。

  2014-04-24 17:1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