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制度改革的里程碑 《劳动法》颁布20周年回顾与展望
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改革开放逐步深入, 国家赋予企业越来越多的用工自主权, 但是作为调整劳动关系基本法的 《劳动法》却迟迟未能通过。 关于此,还有一个有趣的事件。 在1989年的全国政协七届二次会议上, 原全总副主席陈宇等20余位政协委员联名呼吁,尽快制定 《劳动法》,提出必须迅速纠正 “野生动物保护有法, 而人无劳动法” 的局面。 在此背景下, 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快了 《劳动法》的制定工作。 1994年7月5日, 《劳动法》在历经30余稿后终于正式颁布。
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教授刘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劳动法》 是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中国劳动关系的 ‘去规制’ 进程。突出表现在: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劳动合同的基本形式, 劳动合同终止没有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终止,用人单位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等等。”
所谓的 “去规制” 就是放松规制, 当时的国际背景是新自由主义席卷世界, 全球上演劳动基准 “探底竞赛”;国内则是打破铁饭碗呼声高涨,比如始于1986年的劳动合同制和1992年的 “破三铁”。
尽管《劳动法》是在改革深入的年代产生的,本身也受到各种企业改革思潮的影响,但是它依然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从时间上看,1992年党的十四大刚刚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 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才确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步骤和措施, 1994年《劳动法》就颁布了。计划经济的思维定势不可能一夜之间转变,市场经济的理念也非能够一蹴而就,这决定了《劳动法》带有先天的计划经济烙印。但无论如何,《劳动法》是一部“劳动法通则”,它建立了中国劳动法的框架,也结束了中国劳动关系调整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
20年来 《劳动法》给中国带来了什么?
《劳动法》是为适应我国社会经济转型而产生的, 它的出现在过去20年里也深深影响着国家的发展和人民的生活。
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坤刚认为,中国的改革开放过程是生产要素的市场化过程,人力资源的市场化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力资源的市场化是通过劳动合同制改革、《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而逐步推进的。
《劳动法》颁布之后的这20年,劳动关系市场化和法治化进程是相生相伴、相辅相成的。全总法律工作部劳动争议处处长黄龙这样评价 《劳动法》: “《劳动法》推动了劳动关系市场化,充分发挥了劳动关系双方的积极性、创造性,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出了重要贡献;有效调整和规范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为建立新型劳动用工制度提供了保证;以法定最低劳动标准和契约自由相结合的方式,对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北京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喻鑫在接受采访时说: “《劳动法》在内容上覆盖了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为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规定了准则,但内容上的完善并没有同时带来实操的便利,《劳动法》的很多规定都是原则性、概括性的,这就需要制定与其配套的各项法律法规。” 《劳动法》的面面俱到,既是优点,也是缺点,不过这个缺点依然是抛砖引玉式的。在《劳动法》 的带动下,20多年来, 我国已初步形成以《劳动法》为龙头,《劳动合同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劳动法律体系。
著名劳动法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叶静漪给了 《劳动法》相当高的评价: “《劳动法》是改革开放伟大事业的先声,是劳动制度改革的结晶和劳动力市场发展的里程碑,是社会立法宏大作用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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