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1、参加事业养老保险的对象有哪些?
(1)参保单位: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事业单位,包括在甬的部、省属事业单位和部队属事业单位;市政府发文明确具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资格的非事业单位。
(2)参保人员:事业单位在编的国家干部、聘用干部、固定制工人、劳动合同制工人和部队无军籍职工;市政府发文明确具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资格的非事业单位人员;改制事业单位“两保”人员及选择继续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离休、退休人员(包括改制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
2、个人缴费基数是如何确定的?
已参保的在职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首次参保的在职人员(包括学生分配、军转安置、从企业或市外调入等)缴费基数为本人起薪之月的工资总额。
按个人月平均工资核定的缴费基数超过当地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上年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300%为基数计缴;低于60%的,按60%为基数计缴。其中,非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上年月平均工资。
3、事业养老保险单位及个人缴费比例是多少?
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均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按本单位在职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总额的21%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4、事业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范围是怎么划分的?
市本级(包括市属事业单位、部省属、部队属在甬事业单位及海曙、江东、江北区)为一个统筹单位,其余县(市)、区各为一个统筹单位。
5、事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如何划分?
市属事业单位、在甬部、省属和部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市社保办直接管理;各县(市)、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各县(市)、区社保办管理,并接受市社保办的指导。
6、事业养老保险基金如何筹集?
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按月在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单位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全额列入预算;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按比例分别列入预算和在单位费用中列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非事业单位,全额在单位费用中列支。
7、事业养老保险基金如何结算?
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集和拨付,实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机构与参保单位按月差额结算,余额上缴、差
额拨付的办法,由各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委托开户银行向单位托收下拨。
8、事业养老保险基金如何管理?
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基本养老金发生支付困难时,同级财政予以支持。
9、事业养老保险各类人员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1)在职人员在市本级或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之间(同一事业单位基金统筹范围)变更工作单位时,不变换个人帐户,只办理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档案转移手续。
(2)在职人员在本市范围内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市本级事业单位与各县(市)、区事业单位之间,各县(市)、区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以及在职人员调往市外的,除转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档案外,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全额转移。
(3)在职人员考录我市公务员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其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期间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并注销个人帐户手册。
(4)在职人员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去世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同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领取,并注销个人帐户手册。
(5)在职人员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去国(境)外定居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并注销个人帐户手册。
(6)在职人员在流动或与参保单位解除聘用关系时,必须及时转移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资料和个人帐户储存额,或办理终止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手续。未及时办理且连续中断缴费12个月的,不再享受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
(7)在职人员流动到参保单位时,流动前存在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情况的,其重复缴费期间记入的个人帐户基金额可合并计算,但缴费年限不能重复计算。
(8)在职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之和不满10年的,将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其视同缴费年限部分每满一年发给一个半月的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注销个人帐户手册;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将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注销个人帐户手册。
(9)离退休人员未领完本人个人帐户中累计储存额而去世的,其个人帐户中属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息余额,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领取,同时,注销个人帐户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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