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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立碳税制度为时尚早

来源: 2014-6-4 8:50:16      点击:

【核心提示】碳税与现行的资源税、消费税、燃油税等税种的功能交叉重叠。建立碳税制度的一个基本前提,是对我国现行的税制结构进行优化调整,避免出现功能交叉重叠和重复征税现象。

 

2013年3月,财政部、税务总局、环保部向国务院提交了环境保护税(以下简称“环境税”)立法申请,同年7月,完成了对部分专家学者和钢铁、电力、有色、煤炭等“两高”行业及相关协会的征求意见。近日,国务院法制办根据征求意见完成了对送审稿的修改,下一步将对送审稿再次征求意见,修改后提请国务院审议,审议通过后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此次修改稿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将二氧化碳纳入环境税的征税范围,设置为环境税的一个税目(也即通常所说的碳税制度)。

  碳税制度的纠结与无奈  二氧化碳造成全球气候变暖的说法虽流传甚广,实则尚无定论,而许多发达国家却以此为借口,迫使竞争对手提高同类产品的生态成本支出,削弱其经济竞争力。所谓“碳关税”,实质上就是美国等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实施“绿色壁垒”的新形式。我国之所以匆忙地准备设置碳税税目,乃是利用WTO禁止双重征税的规定,以应对“碳关税”,争取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经济利益的一种无奈选择。2020年后,美国将对产地温室气体排放量高于美国的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征收“碳关税”的前提是,首先对本国生产的同类产品征收“碳税”。美国经济与技术上存在优势,相对于我国,其开征“碳税”的回旋余地大得多。我国需高度重视、审慎对待碳税,积极应对“碳关税”,争取气候变化国际博弈的主动权。

  碳税制度与经济成长阶段的经济政策相掣肘

  首先,建立碳税制度与我国所处经济成长阶段的经济政策相掣肘。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成长都有一定的阶段性。当前必须将消除贫困、发展经济放在首要位置。据估算,在当前的节能技术条件下,只有当GDP的年增长率不高于4%的时候,才有可能实现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净下降。开征碳税会提高我国产品的生产成本,影响到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不利于我国经济在所处经济成长阶段的正常发展。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路径仍是沿着倒U型“环境库兹涅茨曲线”轨迹。碳税以及其他环境税设置的目的是,使得“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相对平缓,环境保护不能超越我国的发展阶段。

  其次,建立碳税制度有赖于我国现行税制结构的优化调整。根据国际惯例,在税制设计中,可以为了达到不同的政策目标,对同一税基或计税依据设置不同的税种。但为了达到同一政策目标,而对同一税基或计税依据设置不同税种的做法,则是不妥当的。碳税与现行的资源税、消费税、燃油税等税种的功能交叉重叠。建立碳税制度的一个基本前提,是对我国现行的税制结构进行优化调整,避免出现功能交叉重叠和重复征税现象。

  再次,建立碳税制度有赖于我国能源价格管理体制的市场化改革。目前,我国能源价格以行政命令为主导的方式依然如故,能源价格形成机制被严重扭曲。政府定价的一个直接后果是,适应于市场定价机制的碳税政策被“看得见的手”影响,碳税政策的效应大打折扣。为了尽快形成能够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市场供求关系的价格形成机制,必须加快推进我国能源价格管理体制的市场化改革。

  碳税制度与碳排放交易不宜同时施行

  对于碳税制度而言,碳排放交易机制(ETS)、碳汇、碳捕获和碳储存是其重要的功能替代与互补机制。至于在低碳政策体系结构上,如何做到碳税制度与其他涉碳政策的最优配置,以最大程度地发挥低碳政策的组合效应,这要根据不同的发展阶段、低碳政策目标和国情特点,因地而异、因时而异,没有一定之规。其中,ETS主要在流量控制环节减少碳排放,碳汇、碳捕获和碳储存则主要在存量控制环节降低碳含量。

  自2008年以来,我国先后在京津沪及湖北、广东、浙江等省份建立了碳排放交易机构,尝试开展标准化的碳排放合约交易,取得明显成效。国际经验表明,基于碳税制度与ETS存在替代和互补效应的原因,不宜在一个国家或地区范围内同时采用这两种机制。但在一个国家内部不同的地区,采用不同的措施还是有其必要性的,这涉及碳税制度与ETS在不同地区间适用范围的界定。至于ETS与碳税哪个更好,目前尚存争议。一般认为,ETS优于碳税,因为在碳税机制下,“有钱就一定能排”;而在ETS机制下,碳排放权是一种可供交易的稀缺资源,“有钱不一定排得起”(价格由可供交易的排放权和需求量决定),“有钱不一定能排”(不一定能买到排放指标)。

  未来碳税制度由现有相关税种“改造”而成的碳税制度,其功能作用大小取决于与其他涉碳政策的替代与互补机制,以及低碳政策体系的完善程度。若低碳政策体系较为完善,替代与互补机制相互匹配、功能啮合,未必非要建立碳税制度不可。即使未来有必要建立碳税制度,未必要采取新设一个税种的植入式方法,可以采用对现行资源税、消费税、燃油税等相关税种进行“改造”,将其中的“碳排放”因素与税收挂钩。改造式方法既能应对“碳关税”,又有国际经验可循,还可起到稳定税负和使碳税中性的“一石二鸟”效果。

  换个视角考察,Pearce认为,碳税应当被用来减少现有税收的税率,以减少现有税收的福利成本。而改造式方法保持税负“不增不减”,可以做到以零福利成本,获得环境收益的“双赢”效应。而Terkl等人的实证研究结果也表明,若以碳税的税收替代等量的劳动所得税,福利提升可达6.3亿美元到30亿美元;若用于替代公司所得税,则福利提升可达10亿美元至48.7亿美元。在这一点上,改造式方法更优于植入式方法。

  (作者单位:湖南省农村发展研究院、中南大学PPLG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