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制度改革的里程碑 《劳动法》颁布20周年回顾与展望
从 《劳动法》 到《劳动合同法》 发生了什么
我们今天回顾 《劳动法》 时,不能不提它的亲密伙伴《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2007年6月29日历经四次草案审议稿后,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通过的。从1994年到2007年,中间跨越13年,这是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是我国日益融入全球化进程的时代,也是劳工权益保障问题愈发突出的时代。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以廉价劳动力作为参与国际竞争的比较优势和主要手段,但随着社会发展,这种做法已经逐渐不适应时代的要求了,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这种经济模式引发大量反倾销案,以及对中国产品质量的质疑,这些问题的解决直接涉及劳工标准和劳工待遇问题。因此必须通过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来提高竞争力。
从国际上看, 中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引起了全球关注,得到全球媒体、工会、非政府组织非常一致的支持。刘诚在谈到这一问题时说: “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就在于中国 《劳动合同法》全球性的 ‘去规制’进程,启动了劳动关系的 ‘再规制’ 进程。此前的2006年法国的《机会均等法》 中提出 ‘初次就业合同’条款,即允许雇主在雇佣两年内有权解雇26岁以下雇员并无须作出解释。目的是解除企业主招工时的种种顾虑,鼓励企业多招工,增加社会就业率,但因遭到大规模抗议而流产。但是这仅仅限于拒绝放松规制,而没有实现强化规制。中国的《劳动合同法》是过去30年来全球首部强化规制的法律,也是首部强化规制的劳动立法。”
从 《劳动法》到《劳动合同法》,还是一个从维护国企职工权益到保护农民工权益的转变过程。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长征认为,我国制定《劳动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适应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趋势,确认并且推广国有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改革的成果,因此不可避免地带有体制立法的特点。如果把《劳动法》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考察,可以发现它为劳动者提供了一个堪称完美的权利体系,囊括了就业权利、社会保险权利、劳动合同权利、参与工会与集体协商的权利、工资保障权利、休息休假权利、民主管理权利以及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几乎全盘复制了当时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调整机制。这是为了消除国企职工对劳动合同制的担心和顾虑而设的。然而,在我国的城乡二元社会体制下,这种“全能型”的劳动者只可能是体制内的劳动者,这样的企业劳动关系模式对农民工而言却是一个封闭的体系,他们很难进入到这个体系当中,成为《劳动法》语境中的“劳动者”。直到2007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才开始为 “劳动者”增添了很多农民工的特征。比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长期化、禁止拖欠克扣工资、建立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制度等,几乎都是为农民工 “量身定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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