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发生1年后 申请认定不予受理
昨天,江苏政府法制网就新修订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储备金制度,统筹地区应当按月将已征收的工伤保险费总额的20%转为储备金。职工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后,对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
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设区的市、县(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超过规定时限则不予受理。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前者的基准标准最高20万元,后者的基准标准则为最高9.5万元。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40%。
来源: 金陵晚报
记者 黄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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