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之质量名词辨析
一、最容易混淆的几组词语
ISO9000 VS ISO9001
ISO9000不是指一个标准,而是一族标准的统称。ISO9000族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在1994年提出的概念,是指“由ISO/Tc176(国际标准化组织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技术委员会)制定的国际标准。
ISO9001是ISO9000族标准所包括的一组质量管理体系核心标准之一,用于证实组织具有提供满足顾客要求和适用法规要求的产品的能力,目的在于增进顾客满意。它包括的核心标准有四个: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质量管理体系——业绩改进指南、质量和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内审VS 外审
内审是从改善内部管理出发,通过对发现的问题采取相应纠正措施、预防措施,推动质量改进,企业内部审核,第一方审核,自己看看自己的公司运行的怎么样。
外审是一般指认证公司对公司审核,第三方审核,看看公司是否按照标准体系运行,可不可以给认证证书。
认证 VS 认可
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认可,是指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
检验VS 检测
检测是按照规定程序对给定产品、过程或服务的一种或多种特性加以确定的技术操作。检测可能是最常使用的合格评定程序,它是确定产品符合特定要求的过程。典型检测涉及尺寸、化学成分、电学原理、机械结构等。检测由范围广泛的机构进行,包括政府机构、学术机构和研究单位、商业组织和产业界。
检验指通过计量、观察、检测或测量进行符合性评价。检测和检验之间会有重叠的地方,这种活动通常由同一机构进行。检验大多数依靠目检,但也可能涉及检测,通常只用简单的仪器,如规尺。检测一般是由受过高度训练的员工根据客观的和标准化的程序进行,而检验通常依靠检验员的主观判断和经验。
CNAS VS CMA
CMA,中国计量认证,ChinaMetrology Accreditation的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这种考核称为计量认证。计量认证是我国通过计量立法,对为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实验室)进行强制考核的一种手段,也可以说是具有中国特点的政府对实验室的强制认可。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所提供的数据,用于贸易出证、产品质量评价、成果鉴定作为公证数据,具有法律效力。
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hinaNational Accreditation Service for Conformity Assessment,CNAS)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统一负责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认可工作。实验室认可是组织自愿参加性的,采用的标准为等效iso/iec17025:2005,与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等签有互认协议,相互承认。
二、最常用的认证认可名词
1、认证机构:是指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的机构。
2、审核:是指为获得审核证据并对其进行客观评价,以确定满足审核准则的程度所进行的系统的、独立的并形成文件的过程。
3、审核员:是指有能力实施审核的人员。
4、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5、CCC认证:是指强制性产品认证。
6、出口备案:是指根据《食品安全法》要求,国家对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简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备案制度。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认监委)主管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备案工作,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的企业,必须取得卫生备案证书后,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
7、对外推荐:是指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经所在辖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评审及监管合格后,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将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材料上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认监委),经认监委审核符合要求后,由认监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的名义)统一向有关国家或地区的主管当局推荐。
8、进口注册:是指2002年《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正式发布实施,该规定适用于向中国输出食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简称国外生产企业)的注册管理。凡向中国输出《目录》内产品的国外生产企业,须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未获得注册的国外生产企业的食品,不得进口。
9、HACCP:即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zard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HACCP是指导食品企业建立食品安全控制体系的基本原则,着重强调对危害的预防,而不是依赖于对最终产品的检验。以HACCP为基础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称为HACCP体系,它是对食品安全显著危害加以识别、评估以及控制的体系。
10、有机农业:是指“遵照一定的有机农业生产标准,在生产中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采用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以维持持续稳定的农业生产体系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我国已发布了《有机产品》国家标准(GB/T19630-2005)。
11、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4]第67号)及其他的认证规定对有机产品生产和加工过程进行评价,证明符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活动。
12、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销售过程符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并经合法机构认证的产品。
13、绿色食品:是指在无污染的条件下种植、养殖,施有机肥料,不用高毒性、高残留农药,在标准环境、生产技术、卫生标准下加工生产,经认证机构认证并使用绿色食品标识的食品。(认证依据的标准是农业部行业标准。)
14、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15、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是指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将HACCP原理应用于整个体系,还融合了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要求,更全面对食品安全管理操作、保障、评价进行指导。认证机构按照《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依据GB/T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和各专项技术要求对食品生产企业开展的合格评定活动,称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简称FSMS认证)。
16、良好农业规范(GAP——Good Agricultural Practice):是指应用现代农业知识,科学规范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在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同时,促进农业可持续性发展。
17、良好生产规范:(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是指通过对产品生产加工应具备的硬件条件(如厂房、设施、设备和用具等)和管理要求(如生产和加工控制、包装、仓储、分销、人员卫生和培训等)加以规定,并在生产的全过程实施科学管理和严格监控来获得产品预期质量的全面质量管理制度。GMP所规定的内容,是食品加工企业必须达到的最基本的条件,是发展、实施其他食品安全和质量管理体系的前提条件。
18、绿色市场认证:是指对批发和零售市场环境、设备(保鲜陈列、检测、加工)进货质量要求和管理及商品保存、保鲜、包装、卫生管理、现场食品加工、市场信用等服务设施、程序的评价和认证。
19、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是指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具有的条件和能力。
20、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
21、计量认证:是指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性能、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和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质量体系能力进行的考核。
22、审查认可(验收):是指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承担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检验任务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的检验机构的检测能力以及质量体系进行的审查。
23、实验室能力验证:是指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确定实验室的检测能力。
24、互认协议MRA(Mutual recognition agreement):是指双方政府或合格评定机构就特定合格评定结果签署相互承认协议,接受协议范围内特定合格评定机构的合格评定结果。
三、产品认证与申请有关的名词术语
1、新申请:除变更申请和复审申请以外的所有认证申请均为新申请。
2、扩项申请: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已有获证产品,新增同类产品的认证申请。注:同类产品是指相同工厂界定码范围内的产品。
3、扩类申请: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已有获证产品,新增不同类产品的认证申请。注:不同类产品是指不同工厂界定码范围内的产品。
4、ODM模式申请:以ODM模式进行的申请。ODM模式,即ODM生产厂依据与制造商的相关协议等文件,为制造商设计、加工、生产产品的委托生产制造模式。
5、变更申请:持证人针对证书信息、组织机构和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等的变更提出的申请。
6、复审申请:在证书有效期即将到期前,持证人如需继续持证,针对获证产品提出的再次申请。注:复审申请应在证书到期前提交,并在证书到期前发新证书,否则视为新申请。
7、非常规工厂检查:因检测周期较长或其他原因,企业提出申请并经认证机构批准,在申请认证产品形式试验尚未完成的情况下进行的工厂检查。
四、产品认证与组织有关的名词术语
1、申请人/认证委托人: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组织,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组织,以及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伙型联营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及个体工商户。注:申请人在获得认证证书后就成为持证人。
2、制造商/产品生产者:一个进行或控制产品的设计、制造、评定、处理和存储等阶段,使其能对产品持续地符合有关要求负责,并在那些方面承担全部责任的位于一个或若干个固定地点的法人组织。
3、生产厂(生产场地)/被委托生产企业:对认证产品进行最终装配和/或试验以及使用认证标志和认证机构对其实施跟踪服务的场所。注:通常,生产厂应是进行最终装配、实施例行检验、确认检验(如有)、包装、加贴产品铭牌和认证标志的场所。当产品的上述工序不能在一个场所完成时,应选择一个至少包括例行、确认检验(如有)、加贴产品铭牌和认证标志环节在内的比较完整的场所进行检查,并保留到其余场所进一步检查的权利。
4、OEM(OriginalEquipmentManufacturer)生产厂:按委托人提供的设计、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要求生产认证产品的生产厂。注:委托人可以是申请人或制造商。OEM生产厂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设计、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要求,在OEM生产厂的设备下生产认证产品。可以使用不同申请人/制造商的商标。不同的委托人,OEM厂应分别接受检查,体系要素不重复检查,但产品的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要求、产品的一致性检查不可免除。
5、ODM(OriginalDesignManufacturer)生产厂:利用同一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同一产品设计、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要求等,为一个或多个制造商设计、加工、生产相同产品的工厂。
6、ODM初始认证证书持证人:持有ODM产品初次获得产品认证证书的组织。1.7供应商为生产厂生产认证产品提供元器件、零部件、原材料的组织。注:在认证申请时如供应商是贸易/销售商时,还应明确元器件、零部件、原材料的制造商或生产厂。
五、与合格评定有关的名词术语
1、评价:按照认证规则要求对认证产品的检测/检查及对生产厂的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查和产品一致性的检查。
2、审核:认证决定前,对产品认证申请、评价活动各环节以及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撤销、恢复所提供的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符合性的确认。
3、认证决定:对认证活动有效性进行判定,并做出能否获得认证以及证书的批准、保持、暂停、注销、撤销、恢复的最终决定。
4、初评:认证决定的组成部分,是对产品认证评价活动最终阶段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符合性、有效性的确认。
5、复评:认证决定的组成部分,是对认证活动有效性的判定,并做出是否获得证书以及证书的批准、保持、暂停、注销、撤销、恢复的最终决定。
六、与检测有关的名词术语
1、产品检验/产品型式试验:产品检验指产品认证制度中通过检测来确定产品特性的环节,包括样品要求及检测评价要求。产品型式试验是为验证产品符合产品标准的全部要求进行的试验。产品检验广义上包含产品型式试验;狭义上,产品检验指依据产品标准的部分指标或产品特性标准进行的试验。目前,依据产品安全标准的试验也定义为产品型式试验。
2、例行检验/过程检验: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注:例行检验允许用经验证后确定的等效、快速的方法进行。
过程检验是在生产过程中针对首件、半成品或关键工序进行的检验,可以是100%检验,也可以是抽样检验。过程检验适用于材料加工类产品,相应标准中一般也使用“过程检验”类术语。
3、确认检验/出厂检验: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确认试验应按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注:若生产厂不具备测试设备,确认检验可委托有能力的试验室进行。
出厂检验是对产品在出厂时进行的最终检验。出厂检验适用于材料加工类产品,相应标准中一般也使用“出厂检验”类术语,出厂检验必须由工厂完成。
4、指定试验:为评价产品的一致性,生产厂按检查员依据标准(或认证规则)选定的项目在生产现场进行的试验。
七、与工厂检查有关的名词术语
1、工厂检查:对生产厂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认证产品一致性的检查。
2、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前对申请认证的生产厂进行的工厂检查。
3、获证后监督检查:为确保获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要求,对生产厂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工厂检查,监督检查往往同时开展工厂监督抽样检测活动。
4、正常监督检查:按照认证规则规定的监督周期进行的获证后监督检查。通常简称监督检查。可采取事先通知和不事先通知检查的方式。
5、飞行检查:正常监督检查的一种形式,是在不预先通知持证人/生产厂的情况下,委派检查组按有关规定自行直接到达生产现场,对获证企业实施工厂监督检查和/或工厂监督抽样。
6、特殊监督检查:获证后监督检查的一种形式,是按认证规则的规定,对生产厂增加频次的监督检查和/或工厂监督抽样。注:特殊监督检查不能代替正常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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