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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上班指导学员 突发疾病算不算工伤?

来源: 2014-5-17 19:58:24      点击:

       手机号为159××××4403的朝阳许先生问: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上午上班时间为8点半至12点半。该校教练员许某7点半提前上班给学员指导练车,其间突然出现呼吸急促等症状,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驾校对认定结论不服,认为教练员未经其同意擅自提前上班对学员教学,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属于工伤。请问是这样吗?

  答:本案的焦点是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同意提前上班发生伤亡是否属于工伤的问题。所谓工伤,是指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及视同工伤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即可看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只是判断职务行为的一般条件,并非必要条件。工伤一般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之外,如果与其职务有内在关联时,也可认定为工伤,如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等。反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所受到的伤亡,并非都可以认定为工伤,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从事与职务无关的行为受到伤害。因此,职工提前上班受到伤亡,可能是工伤,也可能不是工伤。判断的标准为是否与其职务有内在关联,如《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所用词“因工作原因”、“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因履行工作职责”等,如果与其职务有内在关联,则可认定为工伤,否则就不是工伤。本案中,教学员驾驶技术是教练员的本职工作,教练员提前上班是为了教学员练习驾驶技术,虽然教练员不是在驾校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工作,但与其职务有内在关联,其突发疾病死亡应认定为工伤。
  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而提前上班应否认定工伤?《工伤保险条例》只规定了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对职工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并没有进行规定。本案教练员未经驾校同意擅自提前上班对学员教学,违反了驾校上午8点半至12点半上班的规定,是用人单位禁止的行为,但不属于限制其职务的范围,而属于限制其职务范围内的行为方式。教练员的职务就是教学员驾驶,其提前上班仍是教学员学习驾驶,未超出职务范围,其7点半开始上班教学员驾驶,属于职务范围内的行为方式不对。因此,虽然教练员提前上班违反了驾校的规章制度,但属于违反驾校禁止其职务范围内的行为方式的行为,教练员受到伤亡应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