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欢迎气候变化《巴黎协定》,将于11月4日生效
中新网10月7日电 据联合国网站6日消息,联合国法律事务厅(Office of Legal Affairs)早些时候通过秘书长新闻发言人办公室发表通报称,包括欧盟在内的11个《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已经正式向联合国交存了气候变化《巴黎协定》的批准文书,由此使得该协定已经具备了正式生效的必要条件。
第71届联大主席汤姆森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执行秘书埃斯皮诺萨(Patricia Espinosa),以及正在意大利出访的潘基文秘书长10月6日分别发表声明,称这是联合国以及人类大家庭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进展。
正在意大利访问的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6日与意大利总统马塔雷拉(Sergio Mattarella)会晤后向媒体发表讲话指出,截至目前,已有73个国家正式批准了气候变化《巴黎协定》,这些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占全球总量的58%以上。按照规定,《巴黎协定》将在温室气体排放量占全球总量55%的至少55个《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交存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之日后第30天起生效。目前,《巴黎协定》跨过了生效所需的两道 “门槛”,并将于11月4日正式生效。
根据联合国法律事务厅提供的信息,共有11个《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在10月5日向联合国交存了《巴黎协定》的批准文书,它们分别是:奥地利、玻利维亚、加拿大、欧盟、法国、德国、匈牙利、马耳他、尼泊尔、葡萄牙和斯洛伐克。
早些时候,正在法国斯特拉斯堡举行的欧洲议会全会以压倒性多数票通过了批准气候变化《巴黎协定》的决议,欧洲理事会随后通过了该决议,由此使得欧盟作为一个整体可以在所有成员国完成各自国内批准程序之前批准《巴黎协定》。数据显示,欧盟温室气体排放量约占全球总排放量的12%。
联大主席汤姆森6日就此发表声明,向批准《巴黎协定》的所有《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以及潘基文秘书长表示祝贺。他说,气候变化是我们这个时代所面临的最艰巨挑战,其负面影响削弱了所有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及“2030议程”的能力;《巴黎协定》的正式生效为各国着手实现“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所设定的各项目标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执行秘书埃斯皮诺萨当天也发表声明,对相关各方采取迅速行动、使“里程碑式”的《巴黎协定》能够在将于11月7日于摩洛哥马拉喀什开幕的第22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之前正式生效表示赞赏。
她说,协定的批准速度之快“史无前例”,这强有力地显示出各国对气候变化问题以及《巴黎协定》所能带来的契机的高度重视。下一步,各国应采取紧急行动,加速落实气候行动,并重点确保发达国家在2020年后每年提供1000亿美元帮助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承诺得到切实兑现。
巴黎协定
(2016年签署的气候变化协定)
2016年9月3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中国加入《巴黎气候变化协定》,成为23个完成了批准协定的缔约方。
制定意义
延续性
《巴黎协定》是继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京都议定书》之后,人类历史上应对气候变化的第三个里程碑式的国际法律文本,形成2020年后的全球气候治理格局。
公平性
《巴黎协定》获得了所有缔约方的一致认可,充分体现了联合国框架下各方的诉求,是一个非常平衡的协定。协议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同时根据各自的国情和能力自主行动,采取非侵入、非对抗模式的平价机制,是一份让所有缔约国达成共识且都能参与的协议,有助于国际间(双边、多边机制)的合作和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意识的培养。
欧美等发达国家继续率先减排并开展绝对量化减排,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支持;中印等发展中国家应该根据自身情况提高减排目标,逐步实现绝对减排或者限排目标;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可编制和通报反映它们特殊情况的关于温室气体排放发展的战略、计划和行动。
长期性
《巴黎协定》制定了“只进不退”的棘齿锁定(rachet)机制。各国提出的行动目标建立在不断进步的基础上,建立从2023年开始每5年对各国行动的效果进行定期评估的约束机制。
《巴黎协定》将在2018年建立一个对话机制(a facilitative dialogue),盘点减排进展与长期目标的差距。
可行性
《巴黎协定》协定要求建立针对国家自定贡献(INDC)机制、资金机制、可持续性机制(市场机制)等的完整、透明的运作和公开透明机制以促进其执行。所有国家(包括欧美、中印)都将遵循“衡量、报告和核实”的同一体系,但会根据发展中国家的能力提供灵活性。
主要内容
《巴黎协定》共29条,当中包括目标、减缓、适应、损失损害、资金、技术、能力建设、透明度、全球盘点等内容。
从环境保护与治理上来看,《巴黎协定》的最大贡献在于明确了全球共同追求的“硬指标”。协定指出,各方将加强对气候变化威胁的全球应对,把全球平均气温较工业化前水平升高控制在2摄氏度之内,并为把升温控制在1.5摄氏度之内努力。只有全球尽快实现温室气体排放达到峰值,本世纪下半叶实现温室气体净零排放,才能降低气候变化给地球带来的生态风险以及给人类带来的生存危机。
从人类发展的角度看,《巴黎协定》将世界所有国家都纳入了呵护地球生态确保人类发展的命运共同体当中。协定涉及的各项内容摈弃了“零和博弈”的狭隘思维,体现出与会各方多一点共享、多一点担当,实现互惠共赢的强烈愿望。《巴黎协定》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下,在《京都议定书》、“巴厘路线图”等一系列成果基础上,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进一步加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
从经济视角审视,《巴黎协定》同样具有实际意义:首先,推动各方以“自主贡献”的方式参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积极向绿色可持续的增长方式转型,避免过去几十年严重依赖石化产品的增长模式继续对自然生态系统构成威胁;其次,促进发达国家继续带头减排并加强对发展中国家提供财力支持,在技术周期的不同阶段强化技术发展和技术转让的合作行为,帮助后者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再次,通过市场和非市场双重手段,进行国际间合作,通过适宜的减缓、顺应、融资、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等方式,推动所有缔约方共同履行减排贡献。此外,根据《巴黎协定》的内在逻辑,在资本市场上,全球投资偏好未来将进一步向绿色能源、低碳经济、环境治理等领域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