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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上班7个月被检查出尘肺病 公司喊冤称背黑锅

来源: 2014-3-17 12:38:40      点击:

2012年,李师傅在象山一机械公司做电焊工,7个月后,体检查出疑似尘肺病,经鉴定确认致残程度为7级。“早知道做电焊工会落下尘肺病,我肯定不让老公干这行了!”体检报告上的“疑似尘肺病”,让李师傅一家陷入了深深的痛苦中。

  近日,象山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职业病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

  上班7个月,体检查出尘肺病

  李师傅,三十出头,上有老下有小,是家里顶梁柱,靠着自己的电焊技术,每月都有稳定收入,一家人日子过得并不差。

  2012年5月,李师傅进入象山一机械公司做电焊工,12月,在公司组织的职业健康检查中,李师傅被检出疑似职业病尘肺病。2013年4月,经宁波市第二医院诊断,李师傅确诊为电焊工尘肺一期,建议脱离粉尘作业,进行治疗、康复。7月,经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9月,经象山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致残程度为7级。

  家庭失去唯一收入,重担压到了李师傅妻子身上,想起以后的生活,她直抹眼泪:“丈夫的身体需要后续治疗、康复,也是一笔很大的支出,往后日子也不知道该怎么过。”

  事后,经象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机械公司需支付李师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鉴定费等合计12万余元。

  公司无力赔付,法官另辟蹊径

  “我们公司明显背黑锅了……”对于裁决结果,该机械公司表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无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机械公司认为,李师傅在公司工作仅7个月,根据尘肺病发病期等病理常识,在如此短时间内李师傅不可能患上职业病,而且李师傅在来公司前6年时间,一直在另一家公司从事电焊工工作,具有近六年的职业接触史,因此,李师傅的致病原因应该在前一家公司,即使需要承担责任,也应该与前一家公司共同按比例承担责任。

  “一边是李师傅家庭生活陷入困顿,一边是公司生产经营已陷入危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审理案件时,承办法官发现,本案原、被告双方均存在经济困难的情况属实,原告虽在法理上需要承担责任,但如果其承担全部责任对其来说有失公平。

  因此,主审法官另辟蹊径,从工伤保险基金可以承担部分费用的角度,组织双方尽可能互相配合争取该部分资金的顺利取得。最终,李师傅及原告公司均退让一步,在工伤保险基金金额基础上(约8万元),由公司另外支付李师傅1万元赔偿金,合计9万元。


来源:现代金报